律师观点分析
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男,中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2023年10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从喻宁,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A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2024)粤****刑初**号刑事判决:被告人A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A不服,以原判认定其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4)粤****刑初**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喻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