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20年9月28日19时02分许,叶X驾驶车牌号为鄂EXXX的小型轿车沿江南大道由西向东直行时,与王XX驾驶的宜昌B12955号二轮电动车从佳和路左转弯上江
南大道相撞,造成王XX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26日,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点军大队认定:叶X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王XX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XX伤后送至宜昌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入院诊断为脾损伤、尺骨近端开放性骨折、左7、8肋骨骨折、左4、5肋骨骨折、头皮裂伤、皮肤挫伤、桡骨头脱位。2021年4月7日,宜昌大公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结论,王XX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左尺骨骨折,左桡骨神经损伤,经治疗后,左上肢麻木之力,肌力4级,其伤残程度为十级;致左足第2-5跖骨骨折,第5跖
骨骨折断端稍分离,左足弓结构部分破坏,其伤残程度为十级。王XX左尺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肢烧关节脱位,左肘桡侧副韧带损伤,桡骨环状韧带、外侧副韧带损伤,其康复、理疗的后续油疗费为人民币200元:左尺骨折钢板内固定取出的后物后律费为人民币15000元。合计后续治疗费为人民币17000元,误工损失日为210天,护理时限为150日.营养时限为60日(均告后期治疗期间)。叶X驾驶的车牌号为鄂EIG50的小型轿车在XX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以及不计免赔,本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11条的规定,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因本次交通事故给王XX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7393.2元,由紫金XX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叶X承担赔偿责任;
2.请求判令叶X承担本案诉讼费。
【上诉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X与被告叶X、被告紫金XX公司共同确认,王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等各项损失共计16100元,由紫金XX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扣除垫付的医药费1000元0紫金XX公司实际赔偿王XX15100元。叶湾整付的医药费2565.26元,由紫金XX公司直接支付给叶X;
二、本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紫金XX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XX148434.74元(开户行:中国XX:
户名:王XX;账号:622XXXX7925XXX);
三、本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紫金XX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XX2565.26元,该款直接转入被告叶X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XX;户名:叶
鸿;账号:622XXXX7975XXX);
四、原告王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618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