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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的辩护要点分析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377人看过

开设赌场罪的无罪辩护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复杂,但笔者通过一些成功案例总结出一些关键的辩护要点以供大家参考。

一、无罪辩护要点

(一)证据不足

  1. 赌资与参赌人数无法查清在一些案例中,由于无法查清具体参与赌博的时间、天数,导致无法准确计算赌资金额或确定参赌人数。例如,在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981号不起诉决定书中,公安机关指控周某甲等3人通过支付宝群组织赌博,但无法证实群内是否存在机器人或僵尸号,也无法确定赌资金额是否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是否超过20人,最终因证据不足未予起诉。

  2. 证人证言矛盾在秦某案中,辩护人通过细致审查发现,证人余某等人的证言存在多处矛盾。例如,余某在事发时未提及秦某,但在秦某被拘留后却声称秦某“应该知情”,且其关于赌场选址与秦氏兄弟关系的证言与其他证据不符。辩护人通过指出这些矛盾,成功推翻了部分虚假证言。

(二)主观故意缺失

  1. 无营利目的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虽提供场所或服务,但并无营利目的。例如,在佛山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案中,经营者但某提供麻将台供他人娱乐,并收取固定服务费,但无证据证明其以营利为目的或参与赌博活动的组织。最终法院认定其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2. 不知情或未参与在秦某案中,辩护人指出,秦某虽为赌场提供场所,但无证据证明其知情或参与赌场的经营。通过分析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辩护人成功证明秦某对赌场的存在并不知情。

(三)行为性质不符

  1. 未达到开设赌场的规模和组织性开设赌场罪要求行为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组织性。例如,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虽有组织赌博行为,但未形成固定的赌博场所或组织形式,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2. 仅为提供帮助且情节轻微在一些网络赌博案件中,行为人仅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但未参与赌博活动的组织或获利。例如,在黄某甲案中,黄某甲为赌博网站提供银行卡用于赌资流转,但未参与赌场的组织或获利,且情节显著轻微,最终未予起诉。

二、成功案例分析

案例编号案件名称犯罪事实辩护要点裁判结果
案例1周某甲案周某甲等3人通过支付宝群组织赌博,参赌人员累计200人,赌资数额累计500万元,非法获利10万元1. 无法查清具体参与时间、天数,导致赌资金额和参赌人数无法确定;2. 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2秦某案秦某被指控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他人从赌场抽头渔利400万元1. 无证据证明秦某知情或参与赌场经营;2. 证人证言存在多处矛盾诈骗罪不成立,开设赌场罪虽成立,但秦某为从犯,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三个月
案例3但某案但某经营的棋牌室提供麻将台供他人娱乐,收取固定服务费1. 但某无营利目的;2. 未参与赌博活动的组织;3. 收费与赌资无关法院认定但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例4黄某甲案黄某甲为赌博网站提供银行卡用于赌资流转,未参与赌场的组织或获利1. 仅为提供帮助且情节轻微;2. 未参与赌博活动的组织或获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5莫某案莫某被指控为赌场提供场所,他人在该场所内组织赌博1. 无证据证明莫某知情或参与赌场经营;2. 莫某仅提供场所,未从中获利法院认定莫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例6刘某案刘某被指控在棋牌室组织赌博活动1. 刘某仅提供场地,未参与赌博活动的组织;2. 无营利目的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例7张某案张某被指控通过网络平台组织赌博活动1. 无法查清具体参与赌博的时间和人数;2. 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8李某案李某被指控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1. 仅为提供帮助且情节轻微;2. 未参与赌博活动的组织或获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9王某案王某被指控在出租屋内组织赌博活动1. 无证据证明王某知情或参与赌场经营;2. 王某仅提供场所,未从中获利法院认定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案例10赵某案赵某被指控在茶社内组织赌博活动1. 赵某仅提供场地,未参与赌博活动的组织;2. 无营利目的法院认定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三、总结

开设赌场罪的无罪辩护需要从证据不足、主观故意缺失、行为性质不符等多个方面入手。通过细致审查证据、分析证人证言、论证行为性质,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被告人争取无罪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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