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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未约定迟延履行加倍利息,申请执行时可否主张?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2日|分类:调解谈判 |1253人看过

一、结论和建议

1、在民事调解书中没有约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但是约定了未履行民事调解书其他民事责任。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履行了调解书中约定的民事责任的,则不应当再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在民事调解书中没有约定需要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同时,也没有约定未履行民事调解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被执行人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相应义务,申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在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3、建议:(1)同时约定:民事调解书中最好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逾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的违约责任同时约定;(2)请注意在对违约责任及可申请强制执行的约定时一定要明确,否则可能执行法官在执行中会以执行依据不明确而无法执行,需要另行起诉解决。

二、规定及解读

1、被执行人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在此所指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内。

来源:《民事诉讼法》2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

2、迟延履行计算公式: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来源:《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3、实务执行争议:

第十五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务中有法院混淆“民事责任”的范围,到底是“调解书确定的回购义务”还是“不履行回购义务的违约责任”,但是主流案例支持后一种;未约定民事责任时可主张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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