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执行申请是指在执行程序因法定事由(如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暂时停止后,当导致执行程序停止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书面申请。本文梳理恢复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一、执行暂停情形之中止执行
中止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待这些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执行暂停情形之终结本次执行
法院在启动执行程序后,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况下,将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即结束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三、恢复执行的条件
1、发现新财产线索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
2、原中止情形消失
例如和解协议未履行、暂缓执行期限届满。
3、原终结本次执行后出现新情况
例如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
4、法律文书变更
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后,新的生效文书已取得。
四、恢复执行申请手续
1、提交书面申请书
2、附证据材料
原执行依据(判决书、调解书等);原终结/中止执行裁定书;新财产线索证明(如银行流水、房产登记信息);身份证明文件。
3、向原执行法院递交
由原执行法院管辖,直接提交至执行局窗口或通过司法网络平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