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尸检,鉴定机构又反复退鉴,患方最后一定会败诉吗?现有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故在医疗纠纷中,原告主张医院存在过错,应当提供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的证据,而一般这种过错的认定一般是由鉴定机构来进行,那么当鉴定机构以未做尸检无法判定死因为由不受理后,应该怎么办?如果反复摇号后鉴定机构仍退鉴,那么只能根据现有情况开庭。
法官要审查未能尸检的原因在于谁?这就要搬出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二十六条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医方应当告知家属尸检的规定尤其是不同意尸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签署相关相关告知书或者谈话记录。
情形一:如果医院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而家属不同意尸检,无疑这种类型的案子会败诉。
情形二:如果医院没有告知家属尸检的事项,患方是不是又一定败诉?在实践中有2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医院才应该告知家属尸检的相关规定,如果没有发生纠纷,医院不需要告知家属尸检的相关事项,也就是说在患者被火化之前,如果没有进行过投诉、病历封存等可以证明对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异议的情形,那么患方大概率也会败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尸检告知是医院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受“发生医疗纠纷”的约束,也即只要患者死亡,医院就应该告知家属关于尸检的相关规定,该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但是想要医院承担很高的责任比例不大可能,一般会以20-30%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