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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刑事自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025-07-10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5年07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 |342人看过举报

接上上文,当符合刑事自诉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如何提起拒执罪自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先说管辖吧。

也就是向哪个单位递交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

很明确,拒执罪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就是执行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然后需要提交的材料,这次意见也给予了详细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三、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刑事自诉状;

(二)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自诉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和自诉人不能亲自告诉的证明材料;

(三)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四)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

(五)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超过三十日未予书面答复的证明材料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作为普通人可能对民事诉讼有的比较熟悉,但是对刑事自诉案件则极少有人清楚。

根据上述规定:

民事诉讼需要提交民事起诉状,当然刑事自诉也一样需要提交刑事自诉状。

其次是自诉人的身份信息,如果是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交或者代为提交的则需要提交关系证明以及自诉人不能亲自提交的证明材料。

然后就是主张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对于谁举证与民事诉讼也比较类似,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在民事诉讼中,当双方证据都不够充分时,审判法官可以通过推定甚至“高度盖然性”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但是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更高,而且存在“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两个至关重要的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是“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判定被告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因此刑事自诉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标准更高、更严格,这也是很多自诉案件不能成功的主要原因。

也有的认为规定了拒执罪的刑事自诉也很难立案,立案了也很难成功定罪,都是走走过场而已。

个人认为,既然有了这个明确的规定,还是要尽力争取的,

凡是没有尽力怎么好说不行呢?

至于判决有罪的案例很少,主要的原因是在尽力争取的过程中执行义务人或者家属选择了履行义务。

自诉人呢,目的依然是拿到执行款项,一旦拿到钱了,较真非要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也不至于。

所以实践中真的有能力拒不执行抗拒到底被判决有罪的还是极少数。

不要没看到别人成功的结果就认为努力没有用。

因为很多人成功的结果不会主动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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