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知识欠缺,在判决胜诉后认为债务人就会主动履行债务,或者法院会主动执行,于是就迟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错失执行时效,自身债权面临无法执行回款的风险。那么,错过执行时效后,是否还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又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鉴于此,笔者就有关执行时效相关法律问题归纳总结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一、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以一审判决书为例,一审判决书中通常明确了两个期限,一个是上诉期,另外一个是履行期。在双方均未上诉的情况下,上诉期届满后,就开始计算履行期,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则开始执行期限。通常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在两年的履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超过执行时效后,还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因此,即使申请人超过两年执行时效才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
司法实践中,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实施部门不依职权对债权人申请执行是否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进行审查。债务人以申请执行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为由提出异议的,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理。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不服异议裁定的。任何一方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
三、哪些情况属于执行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
虽然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是两年,但同时也规定了执行时效亦适用中止、中断的情形。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1.执行时效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执行时效中止的主要情形有: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行使请求权;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形。
2.执行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司法实践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执行时效中断: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提出履行要求的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要求履行义务,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提出履行要求的公告的。
四、律师提醒
债权人在判决生效后,当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是无法确定判决生效具体日期的,可以通过审判法官联系确认判决生效的具体日期,或者咨询专业律师,以掌握执行时效期限和判决的生效履行等法律问题。
另外,若是债务人在判决生效后联系协商还款事宜,但又迟迟不还款的,很可能是债务人的缓兵之计。此时,作为债权人,要树立证据收集意识,在沟通过程中留存相关证据(录音、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拟以证明案件的执行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避免执行时效届满,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