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15日,最高院公布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就该解释中与《公司法》相关的内容,律析进行解读分析:
一、夫妻一方转让个人名下股权是否需要配偶签名?
这个问题,律析在2024年5月的文章:转让公司股权,是否需要股东的配偶知情同意?配偶一方如何维护权利?一文中进行归纳。本次最高院发布的解释,与该文的观点是吻合的:
第九条 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简单说:夫妻一方转让名下的股权(即使是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也无需配偶签名同意。但“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合法权益的情形”,法院可认定“恶意串通行为”无效(民法典154条)。
二、夫妻离婚时,是否以登记股权的比例划分股权?
第十条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简单说:不是依据股权登记比例划分;而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同居关系中共同投资的股权如何处理?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答: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那配偶一方如何保障合法权益不被侵害?结合前面的两条解释,加之《公司法》规定的“现股东优先购买权”,最好的办法是配偶占股1%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