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定金退还)
案情:张某通过中介欲租洪某的房屋,双方仅谈妥了月租金、租期及支付方式,张某便将定金打给了洪某。后续双方商议细节过程中,因对交房时间、房屋状况、费用承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张某表示不再租赁该房屋,要求洪某返还定金。
裁判结果:本案中,张某向洪某支付21000元作为其租赁被告案涉房屋的定金,后双方在交付时间、房屋使用空间等合同重要内容进行进一步磋商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表示不再租赁案涉房屋,故本案合同不能履行是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张某不构成违约,洪某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将定金返还给张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