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某和焦某均为同小区上下楼业主,王某居住在一楼,焦某居住在二楼。自2023年起,焦某在卧室加盖了一间卫生间,因该卫生间排水噪音过大,王某不仅白天要受噪音侵扰,夜里更是难以入眠,同时还存在漏水隐患。王某与焦某沟通无果,起诉至法院,要求拆除该卫生间。
裁判结果:王某和焦某系上、下相邻关系,焦某居上,王某住下。焦某改变房屋内原卫生间设计规划,将没有防水要求的卧室东南角部分改造为卫生间,铺设排污管道等,且该卫生间位于王某卧室的上方,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规定,且有违公序良俗。焦某改造的卫生间足以对王某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已构成对王某相邻权的侵害,故王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