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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9日|分类:工程建筑 |224人看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之规定,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便在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时,也不能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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