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没有存款可供执行,但其名下有动产或者不动产可供执行时,就会涉及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而司法实践中往往也是通过对财产进行评估的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那么,若是一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不服,应当如何救济呢?鉴于此,笔者就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以及评估报告的相关法律问题归纳总结如下,以供读者参考。
一、执行程序中,法院如何确定被执行人财产价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可知,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当事人议价方式。即法院通知双方到法院或者双方当事人庭外对财产的价值进行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法院优先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二是定向询价方式。定向询价是指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向确定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的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
三是网络询价方式。在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财产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目前,最高法确定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只有三家,即京东、淘宝、工商银行。
四是委托评估方式。在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议价,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评估等情况下,法院就会通过抽签方式对拟处置的财产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执行程序中,鉴于一方当事人拒不配合,以及定向询价或网络询价现实制约因素较多,法院通常情况下都是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二、审查评估报告,应当从哪些方面着手?
在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认为评估报告有问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司法实践中,对于评估报告的审查,主要是通过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1.程序方面
一是财产基本信息。检查评估报告中关于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位置、权属等基本信息是否准确无误。例如,对于房产,要核实房屋的具体地址、建筑面积、户型等信息;对于车辆,要确认车辆的品牌、型号、车架号等是否正确。
二是财产范围。查看评估报告是否准确界定了评估的财产范围,是否存在超出范围评估或遗漏应评估财产的情况。比如在评估企业资产时,要确保所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都在评估范围内,没有遗漏重要的资产项目。
三是评估机构及人员资质。确认评估机构是否具有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合法的执业资格。可以通过查询相关评估行业协会的网站或向法院咨询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是评估程序。审查评估机构是否按照法定的评估程序进行操作,如是否进行了必要的现场勘查、是否收集了充分的评估资料、是否遵循了相关的评估准则等。例如,对于需要现场勘查的财产,要查看评估报告中是否有现场勘查的记录和照片等。
2.实体方面
一是参照标准。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参照标准是否合理、准确,是否符合市场实际情况。例如,在评估房产价格时,参照标准应包括同地段、同类型房产的市场价格、租金水平等因素。
二是计算方法。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科学,是否能够准确反映财产的价值。不同的财产类型可能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如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等,要检查评估报告中对计算方法的运用是否恰当。
三是评估结果。评估结果是否合理、公正,是否与财产的实际价值相符。当事人可以结合市场行情、同类财产的交易价格等因素,对评估结果进行合理性判断。如果评估结果明显偏低或偏高,可能存在问题。
三、对评估报告不服,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
当事人一方对评估报告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针对不同的情形,救济程序有所区别:
1.通过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方式
若当事人认为网络询价报告或者评估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后15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通过书面异议及专业技术评审的救济方式
若当事人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者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交评估机构予以书面说明。评估机构在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四、律师提醒
无论是申请执行人还是被执行人,通过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都会涉及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若是在评估报告存在程序上或者实体上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以确保评估报告反映出的财产价值符合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原则,从而确保各方当事人利益均不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