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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峻验的,承包人依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者: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8月09日|分类:工程建筑 |360人看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支付工程款后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享有的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包括:(1)承包人的债权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2)承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适当履行了义务,但建设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在所不问;(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经承包人催告仍未支付。该条并未规定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是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先决条件。此外,更具《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可以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该条并未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未竣工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其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承包人享有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为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

综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强调的是承包主体、工程质量,而非合同效力、工程竣工与否、当事人的过错等条件,以承包人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其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缺乏相应的依据,因此目前仍然可以认为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峻验的,承包人依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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