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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 对孙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发布者:孙玉芳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25日 6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孙某,女,65岁,某物业公司员工。2022年2月14日,孙某在新乡市某医院妇产科打扫卫生时,上级主管领导来电话,要求孙某赶快通知产房外另一保洁员立即将垃圾运送到一个客梯门口。孙某立马放下电话去找人,由于医院走廊地面湿滑,孙某不慎摔倒在地,受伤住院。医院诊断为:“1、左髌骨粉碎性骨折;2、骨质疏松症”,孙某因此住院治疗15天,支出医疗费近3万元。事故发生后,某物业公司不仅拒绝支付孙某医疗费,而且还停发了孙某住院期间的工资。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2年10月11日,孙某到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认为,孙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孙某经济状况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孙玉芳律师办理该案

孙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约见了孙某,全面了解了案情,制作了谈话笔录,进行了诉讼风险告知。经过对案情的分析和研判,孙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孙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难点是:在孙某与某物业公司没有签定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双方间存在劳务关系?

针对以上焦点和难点,孙律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与受援人一道寻找关键证据。本案没有直接证据,孙律师通过现场勘察、与孙某深入交流,发现诸多受援人与某物业公司存在重要联系的间接证据,孙律师顺藤摸瓜收集到某物业公司发放的印有“某物业”字样的工作服、某物业公司颁发给孙某的荣誉证书、疫情期间医院发放给保洁员的出入证等。二是精准掌握案件审理进展的情况,孙律师主动联系法官递交代理手续,认真阅卷,随时跟进案件进展,沟通相关情况。三是申请伤残鉴定。考虑到孙某损伤比较严重,恢复期漫长,孙律师向人民法院递交了伤残鉴定申请,要求对孙某的伤残等级、出院后误工及护理期限进行鉴定。四是及时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司法鉴定意见书出来后,孙律师及时增加诉讼请求,制作详细赔偿清单。五是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为避免对方在程序上纠缠,庭前孙律师带着孙某专程到辖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沟通情况,该委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六是对受援人进行庭前指导。再次约见孙某,详细向其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反复交代庭审中应注意事项,增强孙某主动配合的自觉性。七是主动进行庭下沟通。庭审后,仍积极与主审法官和对方律师联系沟通,实时调整优化调解方案。

2022年11月23日,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归纳争议焦点为:原告所受伤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法庭调查时,孙律师提交了14份证据,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原告提交的工作服、出门证、荣誉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孙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二、原告所受伤害属于工伤。2022年2月14日13点50分左右,孙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完成领导临时指派的任务受的伤,依法属于工伤。三、劳动者在提供劳务时受到损害的,应由用工单位担责。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原告没有过错,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孙某完成的领导临时指派的任务,是正确履行职务行为,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某物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五、医院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最终接受劳务一方,医院应与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辩称,孙某上班时间穿拖鞋,所以才滑倒的,孙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减轻物业公司赔偿责任。医院方辩称,已将保洁业务全部委托给物业公司,医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对方辩解,孙律师再次发表代理意见:拖鞋是医院提供的,孙某的岗位是在产房,产房无菌的工作环境要求上班必须穿拖鞋,原告没有过错,错在主管瞎指挥。医院即便将保洁工作委托给物业公司,但医院作为最终接受劳务一方,其对保洁工作和保洁人员人身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由于承办律师准备充分,代理意见有理有据,庭后经审判长主持,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孙某各项损失共计46000元;医院不承担责任。

2022年12月20日,在牧野区人民法院协议签订现场,物业公司直接将46000元赔偿款交付给孙某。同日牧野区人民法院将民事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本轮诉讼圆满结束。

2023年5月,孙某二次手术,又发生医疗等各项费用19000余元,孙某再次找到孙律师,意欲再次请她提供法律援助。孙律师为避免受援人的诉累,直接与某物业公司律师联系,并多次沟通,最终达成和解协议。2023年6月26日,某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孙某二次手术医疗等各项费用17000元,至此,彻底案结事了。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案,争议的焦点、难点都比较清楚,孙律师做了大量扎扎实实的工作,法律效果明显。本案的亮点在于,孙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责任心,对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态度”。一是从优选择代理方案。对诉讼中想象可能出现的情况,积极准备好妥当的对策,该做的工作提前做好。二是调解执行“同步”。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孙律师提出“被告需当场履行赔偿义务”的条件,将调解执行同步进行,以解除受援人执行难的后顾之忧。三是延伸服务不计报酬。孙律师的工作并不局限于一般的开庭代理,对“延伸性”的法律援助工作,不计个人得失,照样积极承担,用心做好,以自己法律服务的全身解数高质量办好法律援助案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好法律援助律师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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