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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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在劳务过程受到伤害 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孙玉芳律师 时间:2023年03月21日 5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一位65白发苍苍的老妇,在医院日常保洁工作中,因执行领导临时指派任务不慎滑倒摔伤,其所在的物业公司不仅分文不予报销,而且连住院期间误工费也拒绝支付。

某,,汉族,1957年10月26日出生,事发前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指派在某医院妇产科做保洁员,日常工作是负责打扫产房内卫生。2022年2月14日13点50分左右,孙某正在整理产房卫生时,突然接到主管电话,说是医院运送垃圾的电梯坏了,让孙某赶快通知产房外另一保洁员迅速将垃圾送到4号客梯门口。领导的话就是圣旨,孙某接命令后不敢怠慢,立刻跑出去传达主管指示,由于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在地。经诊断为:“1、左髌骨粉碎性骨折;2、骨质疏松症”,随住院治疗15天,支出医疗费近3万元。

住院期间,物业公司不仅不支付医疗费,而且还停发了孙某工资,孙某满腹委屈无处倾诉。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21011日,某向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且申请人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遂受理并指派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孙玉芳律师代理本案。

孙玉芳律师接案后,多次约见受援人详细了解案情,并深入现场调查收集证据。最后认为本案既然是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那么首先就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其次还要证明受援人自身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前者是基础,后者是关键,直接决定受援人获得利益程度。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孙某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二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否应当向孙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支付多少

本案的工作难点:一是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劳务合同;二是物业公司多次在会上强调无论发生什么事公司一概不负责任。三是即便胜诉了物业公司没有钱怎么办?

围绕以上难点,律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首先从法律规定角度详细向孙某讲解,我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以此彻底打消孙某思想顾虑,增强孙某打官司、及此案有律师帮助必定诉胜的信心。二是帮助孙某收集工作服、出门卡、荣誉证书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证据。三、追加医院为共同被告。受援人虽然受雇于物业公司,但工作地点是在医院内,如果把医院也列为被告参加诉讼,那么对日后的调解和执行都会有一定帮助。四、本案孙某65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理已不具备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规定,其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关系属于典型劳务关系。

2022年11月23日、12月20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本案,孙玉芳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四组共计14份证据,首先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一是工作服、出门卡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荣誉证书证明孙某是物业公司成立以来唯一的先进工作者,工作突出;二是事发当天孙某是在执行领导临时布置的任务时受伤的,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物业管理公司答辩称,滑倒的原因是因为事发时原告脚穿着拖鞋,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孙玉芳律师立刻反驳:事发当时原告之所以穿着拖鞋,是因为原告的工作岗位就在医院妇产科产房内。产房就是妇产科手术室,手术室无菌的工作环境要求所有人,包括医生护士在内,进入产房前都必须换上专用拖鞋,否则不得入内。原告脚上的拖鞋是医院提供的,当时原告是在产房内自己的岗位上接到主管指令的,由于事发突然,命令紧急,根本容不得原告去考虑去换鞋。综上,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完成领导临时布置的紧急任务受到的伤害。整个事发过程中原告是无辜受害者,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按照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当对原告在工作中所受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由于准备充分、了解案情、业务能力强。孙律师庭审发言可谓有理有据,极具说服力。庭后孙律师与对方律师进行联系沟通,最终促使双方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受援人各项损失46000元;受援人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本案系一起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标的也不算大,就案件性质而言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尤其在法援案件中可谓习空见惯,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和代表性。但该案件处理方式和社会效果却标新立异、非同凡响。孙玉芳律师从接受指派开始,整个援助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认真负责工作态度、丰富娴熟的办案经验和能力,以及始终把受援人利益放在首位的忠于职守敬业精神,都深深打动并影响着法官和对方律师。审判长之所以法官能全部采纳孙律师建议,是与孙律师的个人努力分不开的。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事先都会不同程度的向劳动者灌输单位只发放微薄工资,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思想,从而达到在心理上给劳动者施压目的,以至于大多数劳动者在发生纠纷后都不同程度选择沉默忍受,不敢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本案受援者孙某就是典型例子。

孙玉芳律师在承办本案时,首先从思想上打消受援人顾虑,帮助受援人树立必胜信心。进而利用自己多年办案经验,归纳焦点收集证据、追加医院为被告参与诉讼、确立正确的办案思路和方案。最后以自己娴熟的办案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感动法官、感动对方,最终使案件向着自己设定方向发展,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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