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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诈骗案彰显优秀律师的责任与担当

发布者:孙玉芳律师 时间:2025年10月13日 5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高X诈骗案的判决书终于下来了,看着手中厚厚的判决,“无期徒刑”四个字格外刺眼,尽管判决结果早在预料中,但真正呈现在面前时,还是不能接受。36岁,花一样的年纪,从此要远离尘世繁华,终日与高墙电网为伴,悄无声息的消失在铁窗牢狱中,想想,就让人心痛……

这起案件原本与我无关,起因源于市法援中心的一个电话。2004年8月的最后一天,法援中心突然来电,让我速到中心接受任务。到达后得知:一个巨额诈骗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原承办律师不堪重负辞去代理,领导亲自点名要我中途接手。尽管之前曾办理过无数起各种类型的复杂疑难案件,但临危受命,加之前任律师的退出,我感觉该案非同一般。通过阅卷,我发现这是一起涉案金额近5000万元的巨额诈骗案,被告人是个88年底出生的女孩。什么样的女孩,有如此大的胆量和能力诈骗这么多钱呢?带着疑惑和不解,我走进看守所,直面这个神秘的诈骗犯。

女孩很朴实,乍一看像是个在校的大学生,看着她忐忑不安的眼神,我自报法援律师身份,明确告知未来的审判将由我出庭为她辩护,陪她一起面对,女孩闻言忙鞠躬感谢。为缓解气氛,我并未直奔主题,而是慢慢与她聊着家庭日常,偶尔穿插些案情。当我问及被抓获后在看守所的情况时,她说在看守所因身体不适,曾经两次报医。“报医”?我立刻警觉起来,忙问原因?女孩说:因为涨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孩子还没有断奶。我闻言大惊,问她是否告诉前任律师,女孩委屈的摇摇头说,前面的律师一直劝我认罪认罚,根本不听我的辩解。未及细问会见时间到,首次会见被迫结束。走出看守所后,我立刻拨通前任律师的电话,询问被告人哺乳期内被羁押的情况,前任律师竟茫然答不知。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第(二)项就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告人高X情况貌似符合上述规定,为查明真相,第二天我再次走进看守所,经详细询问得知,被告人高X晚婚,2022年7月16日生育一女,2023年11月23日高X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女儿任X一岁零四个月,正在哺乳期间。本案不是暴力犯罪,按照上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正在哺乳自己孩子的高X可以取保候审的,遗憾的是公安机关并没有对其取保,而是强行收监羁押。以致于被告人高X在被羁押期间,因严重涨奶而两次报医,无论肉体上还是精神上都遭受剧烈疼痛折磨。

查明真相后,我回到律所以律师名义,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指出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违法。对公安机关在侦办高X涉嫌诈骗犯罪一案中,采取将犯罪嫌疑人与被哺乳幼儿强行分离的非法方法,获取的被告人有罪供述,应当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申请递交上去后,人民法院非常重视,立刻将申请转达给人民检察院,遗憾的是人民检察院没有理会。

案件如期开庭,法庭之上针对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是否违法问题,双方展开激烈辩论。公诉人坚持被告人高X被逮捕时,其女儿已满一周岁,不符合正在哺乳的条件。辩护人认为: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婴儿”具体年龄究竟为多大,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所谓一周岁,只是过去医学领域的陈词,不能代表法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母乳质量越来越好,现实生活中超过一周岁仍在母乳喂养的孩子比比皆是。时代在进步,科学在发展,我们的观念应当与时俱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就本案而言,公安机关在对高X执行逮捕时,高X正在哺乳自己幼小的女儿已是不争的事实,公安机关采取将犯罪嫌疑人与被哺乳幼儿强行分离的非法方法,已对高X肉体和精神上造成巨大伤害,并且还伤及到无辜的孩子。对照上述规定,公安机关行为已涉嫌变相刑讯逼供,对公安机关采用非法方法获取的高X有罪供述,应当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尽管辩护人据理力争,无奈高X最终还是被判处无期徒刑,律师所有的付出和努力都化为泡影,这怎能不让人心痛……即将收笔之时,好消息传来,该案被省高院裁定驳回重审。市法援中心指派我再次出征,期待前途光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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