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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XX、李X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严明方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1日 3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702民初3344号

原告:覃XX,女,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覃XX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李X,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赵XX,女,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阮X,湖南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常德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汇金社区皂果路君华XX。

法定代表人:何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XX,湖南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覃XX与被告李X、赵XX、常德XX公司(XXX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7月30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严XX、被告李X、李X、赵XX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阮X、叶XX、XXX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覃XX请求本院判令:1.李X、赵XX将违规安装影响承重的楼梯恢复到原设计位置,将损害覃XX厨房的楼板及厨房排水管恢复原状,期限为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2.李X、赵XX履行恢复原状义务后找专业检测单位出具安全性、使用性检验合格报告并承担所有费用;3.李X、赵XX承担覃XX的侵权行为使覃XX房屋不能装修使用的违约金10000元、房屋租金20000元、医疗费、精神损失费30000元、误工损失10000元等为维权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合计70000元;4.XXX司对第一项诉请承担补充责任;5.李X、赵XX、XXX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10000元。

李X、赵XX辩称:1.李X、赵XX在自家室内安装楼梯并未违规,亦未对覃XX房屋或者装修、居住产生妨害;2.覃XX的房屋排水管的变动并非李X、赵XX的个人行为,系经8A栋全体业主共同决议进行改动,且覃XX没有证据证明其房屋水排管的变动系李X、赵XX所为;3.李X、赵XX的房屋在装修时,装修工人不慎将覃XX的房屋楼板打穿,李X、赵XX愿意按照通常标准承担修复责任。因李X、赵XX家中已经装修完毕,覃XX要求自上而下灌浆修复楼板已经不能履行;4.覃XX提出的违约金、房屋占用费、律师费等其他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XXX司辩称:1.覃XX的房屋受损系李X、赵XX装修所致,XXX司不是实际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不应承担法律责任;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XXX司在李X、赵XX的房屋装修前,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了业主,并且在李X、赵XX存在违规装修情况后,及时下达了整改通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了汇金社区,请求社区帮助协调处理,XXX司履行了管理职责,并未存在任何过错;3.覃XX家水管的改造系经业主共同表决决定,物业公司也未实施对其水管进行改造,不应承担责任。

经庭审查明,本院确认下列法律事实:

覃XX系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君华XX二期8栋A单元402、502室业主,李X、赵XX系该小区同单元602、702室业主。2020年5月,李X、赵XX与东XX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对其房屋进行室内装修。由于装修工人操作不当,将楼下覃XX的房屋楼板损坏。另该小区8栋A单元业主为方便使用,共同协商改变原交付时落水管的位置,并征求全体业主同意,覃XX的儿子在业主微信群中多次表示,覃XX不同意改变原落水管的位置。但该单元的全部房屋还是将原落水管的位置进行了改动,包括覃XX的房屋。

2021年3月,覃XX发现其房屋的楼板被打穿四个孔,且落水管已被移动,遂告知XXX司。3月23日,XXX司向李X、赵XX下达《违规装修整改通知书(一)》,内容为:经管理处检查,贵居室装修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并对楼下造成损坏的行为未按我司规定进行,已违反了《住宅装饰装修服务管理协议》。请你接到本通知后,协助管理处的工作,尽快阻止装修单位的违章行为。另该通知书备注处载明:因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在厨房位置安装楼梯时打孔,破坏了楼下房顶。2021年3月30日,XXX司向汇金社区出具了一份请求调解的报告。4月8日,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汇金社区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另查,在庭审过程中,李X、赵XX对装修时不慎损坏覃XX家楼板的事实予以认可。

覃XX认为,李X、赵XX在进行室内装修时,私自搭建建筑物设置为厨房,擅自在厨房上安装楼梯,改变了房屋的承重结构,打穿覃XX房屋楼板,且李X作为落水管改管的组织者,在未经覃XX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落水管的位置,侵犯了覃XX的合法权益。覃XX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关于室内装饰装修及防盗窗(网)安装的约定、住宅装饰装修服务管理协议》、汇金社区《人民调解协议书》、《违规装修整改通知书》、装修房屋现场照片、微信群聊天记录、证人肖X的证言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属相邻关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李X、赵XX的房屋装修是否对覃XX的房屋有承重的风险?覃XX认为,李X、赵XX装修时擅自改变楼梯位置导致对其所有的房屋有承重风险,故覃XX应对该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覃XX提交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等证据,拟证明李X、赵XX更改了楼梯本来设计的位置,并产生承重风险。李X、赵XX对此不予认可,李X、赵XX认为开发商交付房屋时没有安装楼梯,其按照开发商样板间的设计安装楼梯,没有对覃XX的房屋居住产生影响,并申请了东XX公司的项目经理肖X出庭作证。证人肖X证实,东XX公司系有专业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公司,李X、赵XX的房屋装修设计图纸系经过设计部门审批的,施工部门在安装过程中如果发现楼梯的安装有承重隐患,会立即停止施工。李X楼梯的安装没有安全隐患,楼梯的起、止都在承重梁上,另三面也有承重墙,且该楼梯采用钢结构上面铺设大理石台阶,比混凝土的楼梯减少三分之二的重量。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经查,李X、赵XX所购买的房屋,在交付时就没有楼梯,房屋平面图内虽标注了楼梯位置,不代表不能更改室内设计。且更改室内设计后,安装的楼梯是否存在承重风险需要经过科学测量及评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多次向覃XX释明,其是否申请对李X、赵XX家装楼梯的承重风险进行鉴定评估,覃XX均表示不予申请。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覃XX未举证证实李X、赵XX的房屋楼梯安装对其房屋产生了承重风险,覃XX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李X、赵XX委托了专业的装修公司从事装修,其申请了装修公司项目经理肖X出庭作证,证人肖X凭借其专业说明李X、赵XX的房屋楼梯安装符合室内装修安全操作准则,本院认为,李X、赵XX作为被告,对其家装楼梯的位置、结构、所用的材料尽到了合理说明的义务,在没有其他足以反驳的证据的情况下,本院采信李X、赵XX的抗辩意见。综上,对覃XX要求李X、赵XX将楼梯恢复原状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覃XX要求李X、赵XX、物业公司对覃XX的房屋厨房排水管恢复原状,是否应当支持?经查,本案中,覃XX主张房屋排水管系被李X、赵XX更改了位置,覃XX提交了8A栋小区业主群的聊天记录,拟证明李X系此次改水管的牵头人,而XXX司向李X提供了覃XX的房门钥匙,应由李X为覃XX房屋的落水管恢复原状,XXX司承担补充责任。李X、赵XX认为,李X不是8A栋排水管改管的牵头人,其受其他业主的委托代收改管的费用,且覃XX没有证据证明李X系侵权人。XXX司认为,改水管系业主自发行为,与XXX司无关,XXX司不应承担责任。且8A栋水管改道系该栋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排水管系建设物的附属设施,可以由业主共同决定,XXX司不应承担责任。本院认为,覃XX提交了8A栋业主聊天记录,无法证实李X系该栋排水管改管的组织者,现李X否认覃XX主张的事实,覃XX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指向李X实施了侵权行为,故对覃XX要求李X、赵XX对覃XX房屋落水管恢复原状承担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另关于XXX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经查,首先,覃XX家的房屋钥匙只有覃XX及XXX司持有,如果要更改覃XX的房屋的落水管必须要将其家门打开后施工的,覃XX多次在业主群中表示不同意变更水管,其不可能自行打开家门进行施工。其次,在XXX司协调征求业主意愿,是否同意改动水管时,覃XX明确表示不同意改动自家水管。再次,XXX司虽不是此次落水管改道的直接组织者,但是对作为物业公司,对覃XX家的房屋钥匙具有保管义务,对业主房屋不受损害亦具有保管责任,现覃XX家房屋在未得到其同意的情况下,房屋内落水管道被擅自更改,XXX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对覃XX主张,XXX司将房屋落水管按照房屋交付时落水管的位置恢复原状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XXX司的辩称,无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三:覃XX房屋楼板被损坏后的修复方式问题。

经查,在庭审过程中,李X、赵XX对其在房屋装修时,装修工人不慎将覃XX房屋的厨房楼板打穿这一事实予以认可,但双方对于修复方式产生争议。覃XX认为,楼板的修复应当采用“自上而下”灌浆修复。李X、赵XX认为,其房屋已经装修完毕,“自上而下”灌浆修复需要将已经装修好的地板撬开,对李X、赵XX新装修房屋的损失较大。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其中,公平合理原则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相邻人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能超过合理的必要限度。李X、赵XX因装修时将覃XX的楼板损坏,李X、赵XX理应承担修复责任,但覃XX现要求李X、赵XX撬开地板“自上而下”的灌浆修复方式,会给李X、赵XX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相邻权利人在实现损害赔偿的时候,应考虑到是否超过了必要和合理限度,在覃XX未提出证据证明必须采用“自上而下”灌浆修复楼板的合理说明时,本院认为,李X、赵XX只需将覃XX的楼板修复即可。如修复后,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对覃XX产生了其他损失,覃XX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对覃XX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覃XX要求李X、赵XX履行楼梯恢复原状义务后,找专业检测单位出具安全性、使用性检验合格报告并承担所有费用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覃XX主张的因李X、赵XX侵权行为使覃XX房屋不能装修使用的违约金、房屋占用费、为维权产生的相关费用等合计70000元的诉请,其中包括房屋租金20000元、误工损失10000元、医疗费、精神损失费30000元、装修合同违约金10000元。本院认为,覃XX主张的房屋租金、误工损失、装修合同违约金,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覃XX虽提交了《住院记录》等证据,但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覃XX主张的律师费10000元,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X、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覃XX的房屋损坏楼板修复完整,并做好防水措施;

二、常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覃XX的房屋排水管恢复到交付时的位置;

三、驳回覃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李X、赵XX负担387.5元,常德XX公司负担3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白XX

书 记 员  刘XX

严明方律师,联系电话:18673768209 武陵区政协委员|澳洲注册会计师|中国会计师 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家族财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常德
  • 执业单位: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7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