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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与常德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严明方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1日 3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02民初6376号

原告:肖XX,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竹根潭社区龙港XX。

法定代表人:原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肖XX与常德XX公司(以下简称常德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常德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肖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2017年4月1日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恢复原告总经理的工作岗位。

常德XX公司辩称:1.答辩人对公司总经理人事调整属于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新任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均以早已到任,就答辩人设立的总经理一职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不可能将被答辩人恢复至此岗位;2.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答辩人可以调整被答辩人的具体工作部门,指派工作任务,被答辩人无正当理由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答辩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被答辩人应该遵守相关条款的约定;3.答辩人基于用工自主权免除了其职务,但并未限制其进入公司办公场所工作,目前原告仍旧每日打卡,答辩人在新的总经理人选就任后,已由新的总经理开始了公司的经营治理工作;4.经集团公司审计,就被答辩人履职期间,存在违背集团公司管理的违规行为,具体表现为不服从集团公司的管理,不按照公司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而且虚估返利,导致多领取高额绩效奖金等情况。以上违反集团管理要求及劳动合同的行为,答辩人保留追究的权利。综上,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7年4月1日,肖XX从达州XX公司调入常德XX公司工作,并担任总经理职位。同日,常德XX公司(甲方)与肖XX(乙方)与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乙方的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工作地点为常德,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每月基本工资为25000元。2021年10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可以调配乙方具体工作部门,指派工作任务,乙方无正当理由必须服从,并按规定时间报到上班。拒不服从者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9月,中XX集团收购XX公司,而常德XX公司作为中升XX的子公司接受中升XX的管理。2022年8月6日,中升XX有限公司任命王X为常德XX公司总经理,肖XX不再担任总经理。但肖XX继续在常德XX公司处打卡,常德XX公司仍为肖XX发放工资。

2022年9月29日,肖XX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常德XX公司继续履行2017年4月1日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恢复原告的总经理工作岗位。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常劳人仲字5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肖XX与常德XX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除工作岗位外的其他条款;二、驳回肖XX要求恢复总经理岗位的请求。肖XX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公司法与劳动法是调整不同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受雇于公司,按公司董事会决议的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显然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对象,但董事会依公司法规定聘用和解聘公司总经理是对相关岗位的人事安排,应受公司法调整。因此,肖XX作为公司总经理,应同时受公司法和劳动法调整。本案中常德XX公司只是免除了肖XX的总经理职务,并未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应继续履行2017年4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但对于恢复总经理工作岗位,应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聘用和解聘高管理人员是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的体现,且本案经过仲裁和诉讼后双方信任基础丧失,在该职位已经有他人担任的情况下,强制要求恢复总经理岗位并不现实,也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肖XX与常德XX公司继续履行2017年4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除工作岗位外的其他条款;

二、驳回肖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肖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田国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 娟

书 记 员 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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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湖南-常德
  • 执业单位: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7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