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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常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X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严明方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1日 1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5139号

原告:刘XX,女,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湖南XX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XX。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XX,湖南XX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X威,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刘XX,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常德市武陵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刘XX与被告常德XX公司、贵X威、刘X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刘XX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XX申请撤回对常德XX公司、贵X威、刘XX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XX撤诉。

本案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刘XX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学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 远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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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湖南-常德
  • 执业单位:湖南德有常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720********4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