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严明方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1日 1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5139号
原告:刘XX,女,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湖南XX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XX。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X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XX,湖南XX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X威,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刘XX,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X,常德市武陵区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刘XX与被告常德XX公司、贵X威、刘X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刘XX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XX申请撤回对常德XX公司、贵X威、刘XX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XX撤诉。
本案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刘XX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学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高 远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