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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贬损费用原则上不支持!有几种特殊情况应当支持

发布者:申磊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6日 17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办理思路及随笔

事实2021年1月6日,原告李XX将车辆(车牌号为湘A*****)借给朋友李伙佺驾驶,与被告在邵阳市大祥区XXX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车辆无责任,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的机动车受到严重损毁,不得不到4S店进行维修。原告认为,原告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为新车,购买日期为2020年7月28日,距离发生交通事故仅5个月,车辆行驶仅7000公里。其次,机动车虽然在4S店进行了修复,但是事故的发生使得机动车无论在安全性能、舒适性能还是机动车使用年限都被大大降低,而且机动车的整体价值也产生了巨大的贬损,而上述性能、价值的贬损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该部分损失应由被告予以赔偿。2021年1月25日,经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故所有限公司评估,原告车辆贬值损失36572元。同时,原告因涉案车辆需要维修一个月,故原告乘坐代步交通工具费用1000元。现因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宋XX辩称,1、答辩人的车辆在太平洋财保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处于太平洋财保公司的承保期限内。2、原告主张车辆贬值价值费用及评估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支持。3、原告主张车辆代步交通费1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如需赔偿,赔偿责任主体也应为太平洋财保公司。

被告太平洋财保双清支公司辩称,1、原告车辆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理赔已经履行完毕。2、原告诉求的相关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请求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求。3、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及评估费。

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被告应依责予以赔偿。邵阳市大祥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明确,法院予以确认。

一、关于李XX合理经济损失的计算问题。宋XX辩称评估报告不合法,但其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评估报告的认定结论,且评估机构与评估人员资质均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对长沙天时价格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予以采信,确认李XX的合理经济损失为湘A*****车辆贬值损失为36572元及鉴定费3000元。其诉讼请求的过高部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未将车辆贬值损失纳入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范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就该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作出规定的原因进行答复的同时,阐明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故对于车辆贬值损失,并非一律不予支持,而是原则上不予支持,特殊情形下仍可支持。本案中,2021年1月6日事发时李伙佺驾驶李XX所有的湘A*****小型轿车,于2020年7月28日注册登记,系登记时间未满六个月的新车,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上述答复中所称的特殊情形,其受损修复后存在贬值损失,于情于理于法均应予支持。宋XX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致李XX的涉案车辆受损经修复后仍存在贬值损失,依法应由宋XX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宋XX辩称应由太平洋财保双清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中,宋XX自行通过手机链接购买保险,保险购买页面已明确提示投保人应先行阅读保险条款并特别注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人义务、赔偿处理、附则等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所作的明确说明,且只有在点击打开保险条款并阅读后,投保人才能进行下一步操作,故应认定太平洋财保双清支公司已就相关免责条款进行了充分提示,其无需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赔偿款3957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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