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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帮信罪相同的行为,因一细节变成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布者:申磊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2日 26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办理思路及随笔

犯罪事实:2021年7月底,被告人李XX的前同事刘XX联系被告人李XX提供银行卡转钱,并承诺给予200元一天的工资。2021年8月1日至8月16日,被告人李XX到长沙市开福区XX找到刘XX,在明知刘XX使用银行卡转移犯罪资金的情况下,将自己名下的XX银行账户(尾号4000)和XX银行账户(尾号1000)及绑定微信的手机提供给刘XX,由刘XX等人利用微信转账,被告人李XX在场予以协助。经查,被告人李XX名下上述银行账户被用于电信诈骗收款及转账,入账总流水达110余万元。被害人一、二因被诈骗分别转入李XXXX银行账户(尾号4000)1万元,XX银行账户(尾号1000)15万元。被告人李XX获利1600元。2021年8月29日,被告人李XX经邵东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长沙市岳麓公安分局含浦派出所投案。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银行流水明细、一般缴款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瑉明知系犯罪所得予以收取、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XX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李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利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办案思路:公诉机关综合所有可以减刑、从轻清洁考虑,量刑建议是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从案子的证据及法律分析来说,已经没有太多的空间给到辩护人。我接到案件的时候距离开庭只有两天,加班加点查看证据、查阅相关案例也没有思路,几乎进入了死循环,没有突破口。也许是灵感突现,我考虑到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定的罪名不同,便从此处作为突破口,同时从证据中间寻找公诉机关没有仔细核对的数据,于是写下以下辩护观点:

一、李XX案件首先由邵东市公安局邵东公诉字【20211011号《起诉书意见书》,认定被告人李XX的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后在邵东市检察院中提起公诉是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代理人认为李XX的行为构成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二、涉案金额并不是起诉书中所控诉的110余万元。受害人一、二的证言表明,他们的被骗金额被转入多个银行卡内,转入被告人李XX的银行卡内是16万元。李XX所供述的金额也是公安机关告知他的,但在公安机关提供的流水中并不能直接体现有110万元的流水记录。定罪量刑都应当在实际流水的基础上。

三、帮信罪中,被告人李XX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被告人应当获得更轻的处罚,建议对李XX适用缓刑。

四、李XX家有未婚妻怀孕近四个月需要照顾,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稳定,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减轻、从轻处罚。

法院和公诉机关经过分析,对于辩护人的个别观点表示赞同,在原精准量刑基础上做出了减刑两个月,罚金退还2万元。

2022年3月9日,法院判决:被告人陈X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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