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劳务关系中主体如何认定?
龙XX向广西XX公司提供劳务,广西XX公司应向龙XX支付报酬。龙XX于2020年1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广西XX公司在立案审查阶段将工资支付给了龙XX等人,故对龙XX要求广西XX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龙XX要求广西XX公司支付赔偿金(按拖欠工薪的25%计5969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龙XX提出的要求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龙XX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此不予支持。邵阳XXXXX项目部系广西XX公司的分支机构,未依法设立和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龙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西XX公司是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向龙XX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
本案广西XX公司将部分道路硬化的零星工程交由龙XX完成,龙XX等人与广西XX公司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解决双方之间因拖欠工资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劳务合同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龙XX要求广西XX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理由明显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龙XX未能提供其因追讨拖欠的工资产生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共计3000元的证据,原判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龙XX该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龙XX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亦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