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交通事故中赔偿如何计算: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张XX的损失认定如下:1.原告诉请医疗费20214.4元,后期治疗费1602.74元,本院予以认定;2.误工费按张XX的工资收入150元/天计算190天计为28500元;3.护理费按居民服务业167.74元/天计算60天计为10064.4元;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计算住院天数63天为3150元;5.张XX自愿按8%比例计算十级伤残等级比例,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认可。原告系农村户籍,但在县城务工一年以上,故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为41101.76元(36698元/年×14年×8%);6.原告的母亲阎X某年满88周岁,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2721元/年×8%×5年÷2=2544.2元;7.营养费按20元/天计算60天为1200元;8.原告受伤住院,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交通费用,交通费酌情计算800元;9.鉴定费2227元;10.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给原告及家人的精神造成损害,酌情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原告以上损失合计为114404.5元。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案件中的地位: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法院判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依据。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要求上级机关重新认定,也可以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重新划分事故责任。
而在本案中,邵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妥当,可作为本案确定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故本案两原告的全部损失由被告周X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