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磊律师 08:30-21:59
申磊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7718999100
咨询时间:08:30-21:59 服务地区

继承人是否可以继续追债之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申磊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23日 11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部分:

原告李X、李X的父亲李X与被告张XX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24日,李X将沉香20.3斤及另一块价值11000元的沉香出卖给张XX,张XX出具了收条,该笔沉香总价值279700元。2015年10月17日,李X因突发心肌梗塞去世。李X、李X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上述债权。2017年2月14日,经双方结算,张XX向李X、李X出具了一份欠条,确认尚欠沉香货款为227000元,承诺2017年底还清。2017年12月22日张XX通过微信还了5000元给李X、李X。现尚欠李X、李X沉香货款222000元,李X、李X多次催收未果,为此成讼。

法院支持理由: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张XX与原告李X、李X的父亲之间因购买沉香而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的父亲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因买卖关系而产生的债权。被告张XX向原告李X、李X出具了欠条并约定还款时间,但其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付清全部货款,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李X、李X要求被告张XX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张XX辩称欠条是在原告的逼迫下出具,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辩称理由应当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支持原告诉求。

申磊律师 已认证
  • 湖南湘邵律师事务所
    • 17718999100
    • 湖南湘邵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平台积分

      962分 (优于77.1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8.46%的律师)

    版权所有:申磊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58141 昨日访问量:7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