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部分:
原告李X、李X的父亲李X与被告张XX系朋友关系。2012年5月24日,李X将沉香20.3斤及另一块价值11000元的沉香出卖给张XX,张XX出具了收条,该笔沉香总价值279700元。2015年10月17日,李X因突发心肌梗塞去世。李X、李X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上述债权。2017年2月14日,经双方结算,张XX向李X、李X出具了一份欠条,确认尚欠沉香货款为227000元,承诺2017年底还清。2017年12月22日张XX通过微信还了5000元给李X、李X。现尚欠李X、李X沉香货款222000元,李X、李X多次催收未果,为此成讼。
法院支持理由: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张XX与原告李X、李X的父亲之间因购买沉香而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的父亲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因买卖关系而产生的债权。被告张XX向原告李X、李X出具了欠条并约定还款时间,但其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付清全部货款,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李X、李X要求被告张XX支付全部货款并承担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张XX辩称欠条是在原告的逼迫下出具,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辩称理由应当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支持原告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