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争议的焦点分别为:一、姜某某、姜某某与尹某某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二、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应如何分配?
虽然合同明确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施工人员出现工伤、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一切大小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尹XX负责,但该约定不能阻却姜某某、姜红某的选任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姜某某、姜红某的选任过失对事故的发生有较大的影响,应对唐某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尹某某称姜某某、姜红某承担的责任份额过低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唐某某在紧邻尹某某承建工地的另一建筑工地施工,唐某某在明知尹某某承建工地未采取相关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未按照规定配戴安全头盔施工作业,存在明显过错,原判确定由唐某某自负15%的责任并无不当。尹XX称唐某某自负的责任过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再次,尹某某雇佣谢某某搬运红砖,谢某某在倒红砖的过程中,因红砖弹出坠落致伤唐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谢三定对红砖的坠落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由此造成的损害由雇主尹XX承担。最后,尹某某承建房屋后,在房屋建至七层仍未按照规定与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导致砖头坠落砸中唐某某,是该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尹XX应对唐某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55%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