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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性关键词检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发布者:李音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07日 2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福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福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22年12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1月3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曾用名称某某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1日变更为现名称。本院认为,原告系涉案第********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权至今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故原告的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其经营的1688平台店铺及淘宝网平台店铺中销售多款环卫车零配件,并在店铺名称、产品链接标题、产品名称、商品详情上使用“某龙马”“龙马”字样,并宣传“厂家直销”“原厂品质”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之间存在关联,使得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网店名称、产品链接标题、产品名称、商品详情中多次使用“某龙马”“龙马”字样,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并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使用“某龙马”“龙马”字样系对商品属性及适用范围的普通描述,用于指导消费者选购产品,虽然原告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整车,不包括零配件,但被告所销售的零配件与原告商品有匹配适用关系,两者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多方面有相同之处,容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或误认。且被告在被控侵权产品的店铺名称、链接标题中突出使用“某龙马”“龙马”字样,超出合理使用范畴。故被告的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经营规模、产品关注度、获利情况、侵权主观恶意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福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22000元
  二、驳回原告福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44元,被告浙江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李音律师,同时拥有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已在知识产权领域深耕十余年,为多家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并获得...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6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专利、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