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全律师 00:00-23:59
赵飞全律师
因为专注 所以专业(专业的刑事律师)
1860109194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北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2026成功案例:技术人员提供中立技术服务,主观故意存疑获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4日 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陈某,北京市某网络科技公司普通程序员,在公司负责人的安排下,参与开发了一款普通的网络软件。该软件由公司负责人亲自设计并主导开发,陈某仅负责部分基础代码的编写和测试工作,对软件的整体功能设计、运营目的和商业模式均不参与决策。后该软件被他人利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陈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陈某到案后辩称,其作为公司普通员工,完全听从公司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对软件的最终用途并不知情,且其参与程度极低,仅从事了基础性、辅助性的技术工作。陈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北京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陈某是否具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主观故意。赵律师调取了陈某的劳动合同、工作记录、陈某与公司负责人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陈某系按公司指令执行基础技术操作,对软件的决策和运营完全不知情,其个人也未从该软件中获取任何额外报酬,仅领取正常工资。

赵飞全律师指出,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或“发布违法犯罪信息”,过失不构成本罪。陈某作为基层技术人员,其认知仅限于按指令编写代码,对软件的实际用途缺乏认知能力,不具备本罪要求的主观故意。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陈某不具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主观故意。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行为是‘设立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或‘发布违法犯罪信息’。陈某作为公司普通程序员,仅按公司负责人指令从事基础性、辅助性的技术工作,对软件的整体功能设计、运营目的和商业模式均不参与决策。陈某对软件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缺乏明确的认知,其主观上不具备本罪要求的明知。

第二,陈某的行为属于被他人利用的技术服务行为,与技术中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正常业务行为并无本质区别。陈某仅领取正常工资,未从该软件中获取额外报酬,其参与程度极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较小。

第三,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综上,依据疑罪从无原则,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劳动合同、工作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当面沟通详细阐述了“主观故意存疑”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具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主观故意,其作为基层技术人员对软件的最终用途缺乏认知能力,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陈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工作和生活。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技术中立行为”争取不起诉的案例。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中,对于技术中立行为与犯罪预备行为的区分愈发严格,只有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才能准确识别案件中的技术细节与法律逻辑,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北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以客观证据证明陈某作为基层技术人员不具备犯罪故意,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北京专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通过专业证据审查和主观故意辩护,为当事人洗清冤屈,体现了北京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律师在证据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


赵飞全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 18601091945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421分 (优于86.3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0篇 (优于100%的律师)

    版权所有:赵飞全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5228 昨日访问量:33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