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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7日:专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赵飞全辩护显成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7日 1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江西省分宜县发生一起在校大学生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江西某大学二年级在校学生廖某(化名,男,20岁,江西分宜人,在校大学生)接到未成年好友夏某的电话,要求廖某帮忙将其盗窃的一条金手链变卖,并答应给廖某几百元钱作为好处费。之后,廖某帮助夏某将其盗窃的金手链卖给了一珠宝店,从中分得几百元钱。同年7月,廖某再次以同样的方式,帮助夏某将另一条盗窃的金手链卖给了同一珠宝店,并从中分得几百元。

2025年9月,分宜县公安局以廖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移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经全面审查案件认为,廖某明知夏某的金手链为盗窃而来而代为销售,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依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廖某家属经多方咨询,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廖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在大学生涉罪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辩护过程

(一)辩护策略制定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立即会见廖某,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并与廖某所在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廖某在校表现等情况。赵飞全律师认为,廖某的行为虽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本案存在多个从宽情节:廖某涉案金额较小,系在校大学生,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廖某父母主动联系失主进行了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并取得了书面谅解。

赵飞全律师本着对涉罪在校大学生“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并推动检察机关就本案召开公开听证会。

(二)辩护词摘要

尊敬的检察官: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廖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担任廖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详细阅卷、会见廖某并深入了解其在校表现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廖某虽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其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建议贵院依法对廖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廖某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 廖某帮助销售金手链的涉案金额不大,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第二,廖某系在校大学生,具有较大的可塑性。 廖某目前是江西某大学二年级在校学生,正处于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如因本案被追究刑事责任,将面临开除等严重后果,对其未来人生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对涉罪在校大学生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的基本方针。第三,廖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 廖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第四,廖某家属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廖某父母主动联系失主进行了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并取得了失主的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得到有效化解。第五,学校表示愿意接收廖某继续就读,具备帮教条件。 廖某所在学校表示廖某在校表现良好,若追究刑事责任将面临开除等严重后果,希望司法机关能给予廖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廖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给这个迷途的大学生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判决结果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办案检察官结合廖某涉案金额较小、自愿认罪认罚、矛盾得到化解、在校表现良好等情节,对其提出了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检察院就此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经详细了解案情,综合廖某各项情节,一致同意对廖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最终,检察院对廖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的廖某激动地对承办检察官和赵飞全律师说道:“感谢你们对我的帮助,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我将遵纪守法,在大学里认真学习,毕业后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在校大学生涉罪成功争取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律师对涉罪在校大学生“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精准把握。

第一,在校大学生涉罪的特殊处理原则。 对于涉罪在校大学生,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给予一定的宽容和改过自新的机会,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本案中,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重点突出了廖某的在校大学生身份、涉案金额较小、认罪态度良好、家属积极退赔取得谅解、学校愿意接收继续就读等情节,成功说服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第二,公开听证在不诉程序中的重要作用。 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将“诉与不诉”的裁量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听证员和人民监督员的一致认可增强了不起诉决定的公信力。

第三,本案对同类案件的启示。 对于在校大学生涉罪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将工作重心放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争取相对不起诉。应当全面挖掘当事人的在校学生身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在校表现良好等情节,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必要时推动公开听证程序,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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