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26)G刑终字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审法院:经开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化名);公诉机关: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当事人:韦某(某工贸企业实际控制人,化名)。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韦某经营的工贸企业因生产经营进项不足,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2份,价税合计483.5万元,涉案增值税税额55.7万元,属于税额较大标准。
一审审理阶段,韦某虽存在补税、认罪情节,但一审法院未充分考量其企业经营困难、被动接受虚开、未主动牟利、家庭困难等酌定情节,机械参照量刑基准,最终一审判决韦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实刑。韦某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不服一审判决,坚决提起上诉,委托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担任二审辩护人,主攻一审量刑畸重、未全面认定从宽情节,争取二审减刑改判。
二、辩护过程
(一)律师办案流程
赵飞全律师接手二审案件后,全面复盘一审卷宗、庭审笔录及量刑依据,精准找出一审量刑瑕疵:一审法院遗漏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未结合企业经营现状、涉案主观动因、社会危害性综合量刑,属于量刑畸重。律师重新梳理全案从宽事实,固定当事人全额补税、认罪认罚、初犯、企业实体经营、因行业进项缺失被动涉案、家庭经济困难等全部情节;检索二审同类改判减刑判例,形成《一审量刑畸重、二审应予改判》的专项辩护意见,庭审中重点阐述一审量刑失衡问题,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二审减刑辩护词
韦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减刑改判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接受上诉人韦某委托,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基本无误,但量刑明显过重,未全面考量本案多项从宽处罚情节,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予以减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上诉人涉案具有特殊客观诱因,主观恶性显著低于主动虚开牟利的犯罪主体。上诉人经营实体工贸企业,行业普遍存在上游散户供货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票、企业进项严重缺失的经营困境,本案系企业为弥补进项缺口、降低经营压力被动涉案,并非主动策划、批量虚开、倒卖发票牟利,主观恶性极小,人身危险性极低,应当酌情从轻量刑。
第二,上诉人已全额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彻底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无任何社会危害性。案发后上诉人积极配合税务稽查与司法调查,第一时间足额补缴全部涉案税款及衍生费用,国家税收利益未遭受任何实质损失,本案无危害后果,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第三,上诉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全程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上诉人过往合法经营企业,无任何涉税违法及刑事犯罪记录,本次涉案系法律意识淡薄叠加行业经营困境导致,案发后始终认罪悔罪,积极整改,无再犯罪风险。
第四,一审量刑未综合考量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政策,量刑尺度失衡。当前司法政策明确要求审慎处理中小微企业涉税轻微犯罪,充分考量企业经营实际、行为人主观恶性、危害后果,精准量刑。一审法院机械套用量刑基准,未结合本案特殊案情、多项从宽情节从轻处理,导致量刑过重,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第五,同类案情二审普遍予以减刑、从轻处理,本案应当遵循类案统一裁判标准。辩护人提交多份同类税额、同类情节二审减刑改判判例,均实现量刑降档,一审判决与当前司法裁判口径不符,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一审判决量刑畸重,未充分考量全案从宽情节及司法政策,恳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量刑,依法对上诉人予以减刑改判。
(三)二审补充辩护工作
律师二审庭审中重点强调涉税案件“实质量刑”原则,不能仅以税额机械量刑,需综合主观恶性、犯罪动因、危害后果、整改情况综合判定,成功说服合议庭认定一审量刑未兼顾个案特殊性,存在量刑失衡问题。
三、判决结果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采纳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赵飞全的二审辩护意见,认定一审判决量刑未充分考量案件特殊情节,量刑畸重,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2026)G刑终字ZXX号终审判决:撤销一审量刑部分,改判韦某有期徒刑一年,成功减刑五个月,实现二审改判从轻。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2026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减刑改判的典型案例,有效纠正了一审机械量刑的问题,彰显了二审程序的纠错价值,也体现了专业涉税刑辩律师在二审阶段的关键作用。实务中,大量一审判决仅依据涉案税额机械量刑,忽略案件主观动因、行业特殊性、当事人悔罪态度等酌定从宽情节,导致量刑过重。
本案明确核心裁判规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不能“唯数额论”,需结合行为人主观恶性、犯罪动因、税款挽回情况、企业经营属性、认罪悔罪态度综合裁量。对于一审量刑过重的案件,当事人无需接受不公判决,及时委托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提起上诉,通过精准二审辩护、类案对标、情节补证,完全可以实现减刑改判,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