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 年 10 月,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查处 “XXX” 会所组织卖淫案,该会所通过网络招募嫖客、线下组织卖淫人员提供服务,形成固定的运营模式。陈X系 2024 年 8 月经朋友介绍到会所工作,担任保洁员,月薪 4200 元,工作范围为清洁会所公共区域、卫生间、走廊卫生,每日工作 8 小时,不进入提供卖淫服务的包间,也不参与任何接待、收费、人员安排工作。2024 年 11 月,会所被查处,陈X因在现场工作被抓获,公安机关以其为组织卖淫活动提供场所清洁保障、属于协助行为为由,认定其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后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陈X家属得知案件被起诉后,紧急委托北京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X全介入一审辩护。赵X全律师阅卷后发现,本案公诉机关错误扩大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适用范围,将普通保洁劳务认定为犯罪行为,遂坚定无罪辩护策略,全面收集证据,论证陈X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辩护过程
(一)一审法庭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X全受被告人陈X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结合庭审调查情况,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判决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公诉机关指控陈X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不符合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主体与主观方面:陈X无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故意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且具有为其提供帮助的故意。本案中,陈X完全不具备该主观要件:陈X入职时,会所明确告知其经营正规养生按摩服务,招聘信息、工作安排均未提及任何色情服务,其作为保洁员,仅负责公共区域清洁,从未接触过卖淫人员、嫖客及相关交易事宜,对会所存在卖淫活动毫不知情。陈X月薪 4200 元,为北京市保洁行业正常薪资,未获取任何与卖淫活动相关的额外报酬,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具有协助犯罪的主观动机。同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均证实,陈X仅负责打扫卫生,会所的卖淫活动由老板及客户经理全权负责,从未向保洁员透露任何信息,陈X主观上不存在 “明知”。
客观方面:陈X未实施任何协助组织卖淫的法定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及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仅限于招募、运送人员、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直接辅助组织卖淫核心活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上述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陈X的工作是清洁公共区域卫生,属于会所正常经营的基础劳务,与组织卖淫的核心环节(人员管理、交易安排、资金结算、望风放哨等)无任何关联性,其清洁行为不会对组织卖淫活动起到任何帮助、促进作用。陈X从未进入卖淫包间,未接触任何卖淫相关物品、文件,未参与任何与卖淫活动相关的工作,其行为完全是独立的、与犯罪无关的普通劳务,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 “协助行为” 范畴。
二、本案公诉机关错误适用法律,混淆了普通劳务与犯罪帮助行为的界限
组织卖淫犯罪的打击重点是组织者、领导者及核心协助者,对于仅提供基础劳务、与犯罪无实质关联的人员,不应纳入刑事追责范围。本案中,公诉机关仅因陈X在涉案会所工作,就推定其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陈X作为普通务工人员,靠劳动获取正常报酬,主观上无犯罪故意,客观上无犯罪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三、陈X涉案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陈X系初犯、偶犯,文化程度较低,以保洁工作维持生计,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其在会所工作仅 3 个月,工作内容被动、单一,未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任何危害,也未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X主观上无协助组织卖淫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恳请法庭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判决陈X无罪,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辩护关键举措
收集北京市保洁行业薪资标准、招聘信息,证实陈X薪资、工作内容的合理性;
申请会所同事出庭作证,证明陈X仅负责公共区域保洁,未接触卖淫相关事宜;
提交两高司法解释原文及北京地区类似无罪判例,明确普通劳务人员出罪依据;
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的推定指控,逐一反驳,强化 “无明知、无XXX为” 的辩护观点。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XX经审理,完全采纳北京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X全的辩护意见,认定陈X主观上不明知会所存在组织卖淫活动,客观上仅从事普通保洁劳务,未实施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不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构成要件。2025 年 5 月 20 日,法院依法作出无罪判决,陈X当庭释放。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北京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X全办理的经典无罪案例,核心价值在于厘清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适用边界,纠正司法实践中 “泛化追责” 的错误倾向:
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必须严格遵循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能仅凭 “在涉案场所工作” 就认定构成犯罪。本案中,赵X全律师紧扣司法解释中 “普通劳务人员出罪” 的明确规定,精准界定陈X行为性质,为无罪判决奠定法律基础。
区分 “关联场所” 与 “XXX为”:在涉案场所工作不等于实施了关联犯罪行为,关键看行为是否与犯罪核心环节存在直接、实质的关联。陈X的保洁行为仅服务于场所日常运营,与卖淫活动无任何交集,自然不构成犯罪。
体现刑法谦抑性:刑法作为最后手段,不应过度干预普通务工人员的正常劳务行为。对于无主观故意、无实质帮助作用的底层务工人员,司法机关应秉持谦抑性,不予刑事追责。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也彰显了赵X全律师专业、精准的无罪辩护能力。
4. 本案为北京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处理类似底层务工人员涉案案件提供了重要范本,明确了普通劳务人员的出罪路径,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