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全律师 00:00-23:59
赵飞全律师
因为专注 所以专业(专业的刑事律师)
1860109194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北京贪污罪律师赵飞全2026成功案例:单位行为,无个人非法占有目的获存疑不起诉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4月13日 8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陈某,某事业单位后勤处处长,被监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立案调查。监察机关指控,2023年至2024年期间,陈某利用负责单位车辆管理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列维修费用的方式套取公款约4.5万元,用于单位后勤部门的集体聚餐和节日福利发放。陈某到案后辩称,其套取的款项全部用于部门集体活动,从未个人占有,其行为虽违反财务纪律,但不构成贪污罪。陈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北京专业的贪污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全面审查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陈某套取款项的去向和使用性质。赵律师调取了陈某的部门活动记录、经费使用凭证、陈某与同事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4.5万元款项全部用于部门集体活动——部门聚餐、节日福利发放、办公室设备添置等,有完整的资金去向凭证予以证实,陈某个人从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赵律师还走访了该事业单位,调取了单位财务制度文件,证明该单位后勤部门一直存在经费紧张的情况,陈某系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而违规操作。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贪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个人非法占有’,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公共财物归个人所有的行为。本案中,陈某套取的4.5万元款项全部用于部门集体活动,有完整的资金去向凭证予以证实,陈某个人从未从中获取任何利益。利益归属于部门集体而非陈某个人,不符合贪污罪‘个人非法占有’的核心构成要件。

第二,陈某不具有‘为个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故意。陈某系为单位后勤部门正常运转而违规套取资金,其行为属于单位行为,而非个人贪污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第三,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其套取的资金全部用于部门集体活动,其行为应认定为违反财务纪律的违规行为,而非贪污犯罪。

综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律师还向检察院提交了资金去向明细表、单位财务制度文件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当面沟通详细阐述了“单位行为”与“个人贪污”的法律界限。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套取的资金全部用于部门集体活动,利益归属于部门集体而非个人,不符合贪污罪“个人非法占有”的核心构成要件,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机关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行政机关,建议依法给予陈某相应行政处分。陈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资金用于集体活动”争取不起诉的案例。贪污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是“个人非法占有”,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将公共财物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套取的资金全部用于部门集体活动、团队建设等非个人用途,利益归属于集体而非个人,则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北京贪污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梳理资金用途证据,成功证明涉案款项中全部用于集体活动,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北京专业的贪污罪律师善于通过资金用途梳理和证据挖掘,实现定性辩护,体现了其在职务犯罪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赵飞全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 18601091945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421分 (优于86.3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0篇 (优于100%的律师)

    版权所有:赵飞全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5240 昨日访问量:3320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