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某足疗店服务员。2025年期间,王某在足疗店负责接听电话、指引嫖客前往指定地点、在微信群中发布通知等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4000元。公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对王某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辩称自己仅负责基础性工作,从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家属在审判阶段委托了北京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罪名定性问题。赵律师指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基础性辅助工作,并未实施对卖淫人员的招募、管理、控制等组织行为,其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两罪在量刑上存在显著差异——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认罚,辩护人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但对罪名定性提出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依法认定王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第一,王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王某在本案中负责接听电话、指引嫖客、发布通知等工作,属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而非组织行为。
第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量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组织卖淫罪的量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正确认定罪名,对王某的量刑具有决定性影响。
第三,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家属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综上,恳请合议庭依法认定王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并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王某的工作记录、与主犯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并通过庭审充分阐述了罪名定性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相较于公诉机关建议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获得大幅从轻处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北京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两罪的界限,成功将案件定性从重罪(组织卖淫罪)纠正为轻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为当事人争取到大符从轻处罚。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在组织卖淫活动过程中的分工,而不是作用大小。凡是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管理、控制的行为人,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而从事外围辅助性工作的行为人,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北京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通过精准罪名定性辩护,为当事人争取最优量刑结果,体现了其在罪名定性方面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