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6月,被告人杨某(化名)通过网络游戏结识被害人李某(女,15岁)。杨某约李某见面,并将其带至自己租住的房屋。后杨某强行脱掉李某衣服,欲强迫其发生性关系。因李某拒绝、大声哭喊,杨某遂作罢,并将李某送走。案发后,一审法院认定杨某构成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杨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辩护过程
杨某家属委托了北京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赵律师研究案情后认为,一审法院将杨某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未遂属于定性错误,应为犯罪中止。
赵律师指出,案发时,杨某在身高、体型、力量上占据绝对优势,完全有能力继续实施犯罪。案发房屋四周无人居住,不存在其他可能阻碍其继续犯罪的因素。李某的哭喊并未达到使其无法继续犯罪的程度。杨某停止犯罪是基于自己的意志,属于“能为而不再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辩护词核心观点:
尊敬的二审法官:
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停止犯罪的原因是否具有主动性、自愿性。本案中,上诉人杨某在客观上完全有能力继续实施犯罪,其停止犯罪是出于内心的悔悟或怜悯,是主动放弃,而非被迫停止。一审法院认定为犯罪未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认定上诉人为犯罪中止,并予以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北京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的辩护意见,认为杨某停止强奸具有主动性、自愿性,系犯罪中止。最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检察机关的抗诉(检察机关曾抗诉认为是一审判轻了,应为未遂),维持原判中关于犯罪中止的认定,并依法对杨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北京专业的贷款诈骗罪律师在二审阶段成功改判的典型案例。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量刑轻重。赵飞全律师准确把握了二者区分的核心要件,通过有力的论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的错误定性,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轻的刑罚。这体现了资深律师在复杂法律问题上的专业判断和辩护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