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陈某,男,三十八岁,北京通州区个体工商户,初犯。二零二六年一月十日,陈某与马某签订建材供货合同,约定供应钢材三百吨,金额一百三十五万元,马某预付四十万元。陈某按约定供应一百二十吨钢材后,因上游供应商断货、自身资金周转困难,未能继续供应剩余货物,也未退还剩余二十二万元预付款。马某报警,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合同诈骗罪立案,移送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陈某委托北京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目标为争取不起诉。
二、辩护过程
赵律师制定部分履约、资金用于经营、客观履约不能、积极退款、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思路。首先核实履约事实,调取供货单、物流记录、验收单等材料,证实陈某已实际供应一百二十吨钢材,价值五十四万元,属于部分履行合同,并非完全无履约行为。同时调取上游供应商断货证明及资金流水,证实剩余预付款主要用于支付已供货物货款、运输费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
从主观目的来看,陈某签订合同时具备稳定供货渠道和经营资质,具有相应履约能力,后因上游突发断货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并非主观上意图诈骗。案发后陈某未逃匿,主动与马某沟通,提出以货抵款、分期退款等解决方案。审查起诉阶段,陈某筹集资金退还马某剩余二十二万元,并赔偿违约金三万元,马某出具谅解书,明确表示不追究陈某刑事责任。
律师据此提交不起诉申请书,并发表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民事合同纠纷,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陈某客观上实施了部分履约行为,已供应近一半合同约定货物,并非虚构事实签订合同、完全不履行合同。
二、陈某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预付款项全部用于合同相关经营支出,未转移、隐匿、挥霍,履约不能系上游断货等客观原因导致。
三、陈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全额退还剩余款项并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全面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
四、陈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人身危险性低,其为个体经营者,系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不起诉更有利于其回归正常经营。
作为北京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恳请依法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严格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违约,防止轻罪重罚。
律师同时检索北京地区类似判例,提交多份部分履约、资金用于经营、退款后不起诉的生效案例,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强化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观点。
三、判决结果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八日,通州区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陈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陈某无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通过部分履约、资金用途合法、客观履约不能、全额退款并谅解等关键事实,成功将案件定性为民事纠纷,实现不起诉。北京合同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紧紧围绕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要件展开辩护,强化履约事实、资金去向、事后补救等关键情节,最终促成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因经营问题导致合同无法完全履行、存在部分履约行为、积极退款赔偿的当事人,委托北京专业的合同诈骗罪律师,能够有效阻断刑事追责,保留无犯罪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