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男,40岁,务工人员。2025年9月,孙某乘坐公交车时,因司机未及时停靠其要求下车的站点,情绪激动下伸手抢夺方向盘,后被乘客制服。公安机关以抢夺罪对孙某刑事拘留后移送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他仔细阅卷后发现,孙某抢夺方向盘的行为虽然危险,但其目的是要求司机停车,而非非法占有财物,不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此类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抢夺罪。赵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将孙某的行为定性为抢夺罪属于罪名适用错误。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罪名定性错误,依法应当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抢夺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本案中,孙某抢夺方向盘的行为系因公交车司机未停靠站点引发,其目的是要求司机停车,而非非法占有方向盘这一‘财物’,其行为不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
孙某的行为如构成犯罪,也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抢夺罪。但孙某的行为系因公交司机先违约引发,其主观恶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罪名定性存在争议,孙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罪名适用错误”争取不起诉的案例。北京抢夺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指出公安机关适用罪名错误,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这展示了北京专业的抢夺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细化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无犯罪记录”结果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