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男,35岁,务工人员。2025年8月,孙某在某超市盗窃价值200元的商品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与保安发生推搡,致保安轻微伤。公安机关以转化型抢劫罪对孙某刑事拘留后移送审查起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他仔细阅卷后发现,孙某盗窃的数额仅为20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其抗拒抓捕时使用的暴力程度较轻,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根据司法解释,此类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认为,本案依法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应当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孙某盗窃数额仅为20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
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本案中,孙某与保安的推搡情节较轻,仅造成轻微伤,未达到‘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转化标准。
孙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孙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转化型抢劫”不构成犯罪的案例。北京抢劫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和司法解释精神,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这展示了北京专业的抢劫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精细化法律适用,为当事人争取“无犯罪记录”结果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