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 当事人:陈某(化名),男,41 岁,北京通州区个体经营者,初犯。
· 案情概述:2026 年 2 月 5 日,陈某因马某拖欠 18 万元工程款,在通州区某工地找到马某,阻止其离开办公室约 5 小时,要求出具还款计划,期间仅言语争执,无肢体冲突、暴力行为。马某事后报警,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以非法拘禁罪立案,移送通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 关键节点:审查起诉阶段,陈某委托北京非法拘禁罪律师赵飞全,目标争取法定 / 相对不起诉。
二、辩护过程
赵律师制定 “情节显著轻微、索债目的、被害人过错、适用但书条款” 的辩护策略。
1. 深挖起因与过错:调取施工合同、结算单、微信记录,证实马某长期拖欠工程款,多次承诺还款未兑现,存在重大过错;陈某仅为索要合法债务,无非法拘禁故意。
2. 细化拘禁情节:拘禁时长 5 小时,未使用暴力、威胁、捆绑等手段,马某可正常使用手机、进食,未完全丧失人身自由,未造成任何伤害后果。
3. 赔偿谅解与悔罪:促成陈某与马某和解,陈某减免 3 万元债务,马某出具谅解书;提交陈某社区表现证明、认罪悔罪书、经营记录。
4. 不起诉意见与辩护词:提交《不起诉申请书》,发表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检察官:辩护人认为陈某行为符合《刑法》第 13 条 “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应不起诉。一、主观无非法拘禁故意。陈某目的是协商还款、索要合法债务,并非剥夺马某自由,属民事纠纷引发的过激行为。二、客观危害极轻。时长仅 5 小时,无暴力、无伤害、未限制通讯,未达非法拘禁罪 “剥夺人身自由” 的实质标准。三、被害人重大过错。长期拖欠工程款,拒不履行义务,直接引发冲突。四、全额谅解、真诚悔罪,社会矛盾完全化解。陈某减免债务,马某明确谅解,无社会危害性。五、陈某初犯、家庭支柱、无再犯可能,不起诉更符合教育挽救政策。作为北京专业的非法拘禁罪律师,恳请依法对陈某不起诉,避免轻罪重罚。
1. 类案检索与沟通:提交北京地区 3 份类似情节不起诉判例,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强化情节轻微的辩护观点。
三、判决结果
2026 年 4 月 2 日,通州区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77 条第 2 款,对陈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无犯罪记录。
四、案例评析
1. 本案以 “索债目的 + 时长极短 + 无暴力 + 被害人过错 + 但书条款” 为核心,成功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实现无罪化处理。
2. 北京非法拘禁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非法拘禁罪 “剥夺自由” 的实质要件,深挖过错、强化情节轻微,促成不起诉。
3. 启示:索债引发、时长不足 12 小时、无暴力、已谅解的,委托北京专业的非法拘禁罪律师,可争取不起诉,不留案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