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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隐瞒还款被告不知情,是“虚假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欺诈”?——单方行为入罪的界限博弈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1日 11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周某(化名)起诉吴某(化名)偿还借款,实际上吴某已归还部分款项,但周某故意隐瞒该事实,仍按原借条金额起诉。吴某在庭审中才提出抗辩。公安机关以周某涉嫌虚假诉讼罪将其抓获,认为其隐瞒真相属于捏造事实。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虚假诉讼罪律师,从犯罪构成的主观和客观方面展开辩护。赵飞全律师指出,虚假诉讼罪通常要求“双方串通”或“单方捏造完全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借贷关系真实,周某仅是单方隐瞒部分还款事实,被告吴某并未参与造假,且法院最终查明了真相,未作出错误判决。擅长虚假诉讼罪的律师赵飞全强调,这种行为更符合民事上的“诉讼欺诈”,尚未达到刑事犯罪所要求的“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且未造成实质性的严重后果。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周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决无罪,并建议由法院对其进行民事制裁(罚款)。

四、案例评析
单方隐瞒与双方串通在法律评价上截然不同。专业的虚假诉讼罪律师赵飞全成功厘清了民事欺诈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本案表明,擅长虚假诉讼罪的律师在面对单方不实诉讼时,应重点论证其未破坏司法公正的底线,避免将一般的诚信缺失行为上升为刑事打击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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