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飞全律师 00:00-23:59
赵飞全律师
因为专注 所以专业(专业的刑事律师)
1860109194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行贿数额认定争议、证据质证律师辩护技巧

发布者:赵飞全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21日 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周某,男,55岁,某建筑公司负责人。2018年至2023年期间,周某为在多个工程项目中获得关照,先后多次向某市住建局原局长吴某(另案处理)行贿。公诉机关指控周某行贿数额共计320万元,其中包括现金200万元、价值80万元的车辆一台、价值40万元的金条两根。周某对部分数额提出异议,认为车辆和金条的价值认定过高。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对行贿数额的认定发起挑战。赵飞全律师对每一笔指控的数额进行了逐一核对,并运用专业的证据质证技巧,成功核减了部分数额。

第一,对车辆价值的质证。公诉机关指控周某行贿的车辆价值80万元,依据是周某购买时的发票价格。但赵飞全律师指出,该车辆在行贿时已使用两年,行驶里程达3万公里,其实际价值应按照折旧后的市场价值计算。赵飞全律师申请对车辆进行重新评估,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该车辆在行贿时的实际价值仅为45万元。赵飞全律师据此主张,该笔行贿数额应认定为45万元,而非80万元。

第二,对金条价值的质证。公诉机关指控周某行贿的金条价值40万元,依据是购买时的金价。但赵飞全律师指出,金条的价值应以行贿时的市场金价为准,而非购买价格。赵飞全律师调取了行贿当日的国际金价,计算得出该两根金条在行贿时的实际价值为32万元。赵飞全律师据此主张,该笔行贿数额应认定为32万元,而非40万元。

第三,对现金数额的质证。公诉机关指控周某行贿现金200万元,主要依据是周某的供述和吴某的证言。但赵飞全律师指出,周某和吴某对于现金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金额的供述存在多处矛盾,且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根据证据规则,对于存疑的部分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基于以上质证,赵飞全律师主张周某的实际行贿数额应核减为约270万元,而非320万元。同时,赵飞全律师指出,行贿数额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320万元与270万元虽然同属“数额巨大”范畴,但精确的数额认定仍然是量刑的重要因素。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关于数额核定的辩护意见,认定周某的行贿数额为275万元。鉴于周某认罪认罚、主动交代、退缴违法所得,最终以行贿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四、案例评析
本案展示了律师对行贿数额认定的精准质证技巧。擅长行贿罪的律师赵飞全指出,行贿数额的认定是行贿罪量刑的核心因素之一,律师应重点审查:第一,财物的价值认定是否合理,是否应当考虑折旧、市场波动等因素;第二,财物交付的时间、地点、金额是否有客观证据印证;第三,言词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通过对数额的精细化质证,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更有利的量刑结果。本案中,赵飞全律师成功核减了45万元的行贿数额,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量刑。

赵飞全律师 已认证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 18601091945
    •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点赞

      1次 (优于79.8%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446分 (优于86.5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0篇 (优于100%的律师)

    版权所有:赵飞全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67756 昨日访问量:368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