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2025年3月,杨某某与被害人杨某在某饭局初识,后杨某某将醉酒后的杨某带至酒店发生性关系。杨某清醒后全身赤裸裹着毛巾跑出房间求救并报警。公安机关以强奸罪立案侦查,杨某某到案后辩称双方自愿,称杨某携带避孕套、主动配合。
辩护过程。审查起诉阶段,家属委托北京强奸罪律师赵飞全。赵律师查阅现场勘验录像时发现关键程序违法:勘查人员戴手套触碰杨某呕吐物后,未更换手套直接提取避孕套、润滑剂,物证存在交叉污染可能。赵律师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申请排除避孕套及润滑剂的物证及鉴定意见。同时,赵律师调取酒店监控发现,杨某醉酒后步态踉跄、需搀扶行走,符合“不能反抗”的客观状态。针对杨某某的“自愿”辩解,赵律师指出:二人从相识到案发仅两天,无感情基础;杨某身上提取到杨某某DNA,与杨某某“未发生性关系”的最初供述存在根本矛盾。
判决结果。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赵飞全律师关于物证污染的排除意见,但综合全案证据——杨某赤裸求救的监控、房客证言证实其神情惊惧、身上抵御性伤痕与陈述吻合——最终认定强奸罪成立。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评析。本案虽未能无罪,但北京强奸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物证污染辩护,成功排除了对当事人不利的“携带避孕套”关键证据,避免了加重处罚情节的认定,体现了程序辩护在强奸案中的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