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某经营一家小型网络科技公司。2024年,其为赚取手续费,在明知某平台可能涉及赌博活动的情况下,仍利用自己公司的支付通道和空壳商户号,为该平台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累计结算资金流水达3000余万元,非法获利15万元。案发后,陈某被以开设赌场罪共犯提起公诉。
二、辩护过程
北京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认为,本案的辩护重点在于罪名性质的辨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的认定。赵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行为定性辩护:赵律师认为,陈某的行为更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是一种概括的故意,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限于开设赌场),客观上是提供支付结算的技术支持行为,而非直接参与赌场的“开设”或“经营”。
从犯情节强调:即便法院最终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陈某也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赌博网站的建立、运营、招揽赌客等核心犯罪活动均与其无关,其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具有可替代性,系典型的帮助犯,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量刑从宽情节:陈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好。其公司规模小,本人是家庭唯一经济支柱,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三、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但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其系从犯、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鉴于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再犯危险性,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案例评析
随着支付结算环节成为打击网络赌博的重点,此类案件频发。北京开设赌场罪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策略清晰有效:首先尝试“轻罪”(帮信罪)辩护,即使此观点未被采纳,也为后续的“从犯”辩护奠定了事实基础。通过剥离当事人的行为与赌博网站核心经营行为,成功将其定位为辅助角色,并结合其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最终争取到了缓刑的裁判结果。本案对为赌博活动提供技术、资金支持的相关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警示和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