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系某小区业主,近期接到某镇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联系,告知于2017年6月14日在业主委员会公示栏张贴公告,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根据该公告记载,在2016年11月18日下发给申请人一份《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因申请人未按期履行,现又下达一份《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但是公告中提及的两份材料均没有送达给申请人本人,申请人并不知道两份材料中的内容。且小区内95%的业主都存在加盖建筑的行为,综合执法大队仅要求申请人拆除,对其他业主的加盖行为既不制止也不拆除,故申请人找到我所律师提出申请复议。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综合执法大队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综合执法大队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属于程序违法。同时综合执法大队对其他业主的加盖行为视而不见,只针对申请人下达拆除决定书,明显属于选择性执法行为,违背了公平执法的原则。
【判决结果】
复议机关的决定为:撤销综合执法大队做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裁判文书】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现被申请人无法提供有利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经收到执法文书,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行政机关合理行政及程序正当的执法原则问题。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合理行政及程序正当。
第一、镇府综合执法大队违反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本案中执法大队对小区业主选择性执法的行为明显违反合理行政的基本要求。
第二、镇府综合执法大队执法程序不当。
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首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是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等五种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才能适用。镇府综合执法大队直接适用公告送达显然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