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谢某夫妇与刘某夫妇系邻居关系,刘某为扩建其产业,便违章在谢某夫妇所有的房屋上搭建违章建筑,并在谢某院内建造围墙,谢某多次提出异议,但刘某夫妇均不予理睬。2014年10月21日,谢某在阻止刘某夫妇盖围墙时,遭到刘某夫妇召集的孙某、宋某、张某等人的殴打,最终造成谢某眼部轻伤二级,伤残十级。
因各种原因,谢某第一次伤情鉴定时,鉴定人员故意不将眼睛被打伤的材料放入卷宗,造成第一次鉴定结论对谢某不利,为此,经过上访和天津市电视台的曝光,公安局分局向天津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为眼部轻伤二级,视力下降且无法矫正提高。天津电视台的曝光引起广泛社会影响,因此公安机关至2015年8月3日对此案予以立案,公安机关立案,经侦查后,公安分局在起诉意见书中将孙某、宋某、张某的犯罪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未对召集者刘某夫妇采取措施。
【代理意见与结果】
谢某委托我所律师后,我所律师经过分析,归纳该案的难点:一是公安机关将孙某、宋某、张某的犯罪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但我所律师经过查阅讯问笔录以及观看案发时的录像后认为,该案应当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二是公安机关未追究刘某夫妇的刑事责任,但我所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谢某夫妇与孙某、宋某、张某等人均不认识,不会无故殴打谢某至残,同时通过录像可知,孙某、宋某、张某等人系受刘某夫妇指使,因此刘某夫妇应为本案的首要分子,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针对以上两点,我所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被害人意见”要求将本案定性为聚众斗殴罪,并追究刘某夫妇的刑事责任。
案件开庭时,法官明显袒护被告人,并不让谢某妻子进入法庭,针对此种情况,我所律师将情况反映给北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并协助谢某妻子向北辰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情况反映信,取得良好结果。
关于提出附带民事赔偿,因谢某从事美发行业,眼部轻伤二级且无法恢复,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其赖以生存的工作,又无其他经济收入,争取更多的经济赔偿是谢某夫妇的主要诉求,针对此种情况,我所律师经过多方努力调解,最终,本案被告人同意了谢某的要求,赔偿了谢某50万元,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与谢某在法院签署了调解协议,本案完结。
【律师观点】
本案中,谢某系受害者,被打伤至残,因各种原因,导致第一次鉴定结果不公正公平,因此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借助新闻媒体的广泛影响力达到目的;也可通过委托律师,提出申请,从而达到目的。针对公安机关以不符事实的罪名移送检察院,律师可向检察院提交诉讼代理人意见,该意见需随案移送。受害者因身体受损害,导致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是巨大的,因此,谋求更多的经济赔偿是受害者的最大诉求,为达到此目的,需做多方面工作,受害者一人之力很难完成,因此委托律师帮助是最有效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