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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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作者:顾芃时间:2021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1次举报

 2012年313原告王某与被告天津XX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天津XX投资有限公司保障型投资理财协议书》,协议金额为500元,时间20123132012612固定回报为三个月2.5%12.5元。原告于签订上述协议当天将500万元汇入被告账户,被告也为原告开具了收据。2012612日即上述理财协议书到期之时,被告应将协议金额500万元及固定回报12.5万元共计512.5万元返还给原告。是被告提出因公司资金紧张想向原告借款525元用于公司资金周原告出于朋友关系就同意了被告的借款要求。原告将被告应返还给他的512.5元交给被告后,凑足12.5万元现金一同交付被告。被告2012620向原告写下借条,借款金额为525万元保证在2012920之前归还。因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考虑到两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原告采取诉讼方式确认借款事实,以便保证自身权利关于借条中载明的不归还,合同仍然有效对利息的一种变相约定,指被告应按照《投资理财协议书》对固定回报利率的约定、按照实际借款时长支付利息,但是原告本次诉讼不主张利息,只要求被告返还本金525万元即可。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

被告天津XX投资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5125000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予驳回。

【裁判文书】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2012313签署了《天津XX投资有限公司保障性投资理财协议书》,协议书第1约定:甲方本案原告)本人合法持有的资金交乙方(本案被告),乙方负责集中使用,用于集中收购国内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品房。协议第4.3.1约定:固定回报为三个月回报率2.5%。到期后4工作日内,本金一同给付。协议第10约定:协议签署日期2012313集合锁定期限3个月集合解锁2012612协议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

协议签署当原告通过招商银行向被告汇款5000000被告未原告开具了收据,内容为:收到王某交来保障型理财投资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理财协议书2012612到期后,被告并未返还原告本金5000000与利息125000而是于2012620告给原告书写了借条1内容为:天津XX投资有限公司向王某借款人民币伍佰贰拾伍万元整(5250000.00)保证2012920前归还。不归还愿接受法律责任。不归还原合同仍然有效。借条下方有被告公司印章与董事长王玉成签字及手印。

该借条承诺的归还日期2012920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所欠款项。

上述事实,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据,质证及本院核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原告书写借条1,可以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照借条内容如期归还所欠原告款项,现被告仍未归还,应负有返还义务。

对于应返还的金额,借条中写明为5250000对于其中的5125000原告提供天津XX投资有限公司保障性投资理财协议书》、招商银行转账借款回单、天津XX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障性理财投资专用收据等证据,借条写明不归还原合同仍然有效”,证明借条的形成系从双方的理财协议转化而来,金额构成为本金50000003月利息125000共计5125000对于余下的125000原告庭审陈述为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无法支持。

被告天津XX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结语和建议】

   2014722,王某与我所就其与天津XX投资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签订委托合同。查看证据,代理律师发现双方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是由投资理财协议转化而来的,代理律师了解到,被告公司已经涉嫌非法融资,建议王某尽快以合法债权人身份提起诉讼,确定债权债务关系,保证后期债权的执行。被告公司已无人经营,对于起诉状以及判决书均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委托人对代理结果表示满意。


顾芃律师,同济大学法律硕士,上海二中院、虹口法院调解员。法学功底扎实,办案严谨,有8年律所经验,办理案件数百起。擅长领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虹口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8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劳动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