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刘某携带1公斤冰毒至天津被蓟县警方抓获。因案情重大复杂,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判处死刑。案件转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7月30日,我所接受刘某家属委托,我所指派李律师担任本案的主辩律师。
通过会见刘某及查阅卷宗发现,如果法庭认定杨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刘某将有极大可能被判处死刑。
经过对案卷的多次分析,我所律师确定了辩护的方向。第一、从毒品的联系、定价、购买、毒资等及杨某曾多次拒绝首犯贩毒的行为等案件细节入手,提出刘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仅构成运输毒品罪。第二、我所发现警方起获毒品时,没有严格遵守《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在称量、封存毒品方面存在瑕疵。而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标注指导意见》“毒品数量是指毒品净重。称量时,要扣除包装物和容器的重量”。本案在证据上有瑕疵,针对此点,我所建议法庭不应以涉案毒品数量量刑,应当对刘某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减一档量刑。第三、刘某有坦白等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庭审过程中我所律师将上述观点全部呈现给法院,最终法院采纳我所律师意见,认定刘某与本案第一被告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从。但判决结果是本案第一被告判处死刑,而刘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我所成功达到辩护目的,委托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