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建宏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5日 2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宁县XX由原告新XX公司开发建设,涉案租赁房屋所有权人为该公司。被告XX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在宁县工商局登记成立,出资人为左小同,系公司法人。2013年12月20日原告新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新XX公司将其位于宁县XX商业裙楼负一层的1380平方米毛坯房出租给被告XX公司经营KTV项目,租赁期限自2013年12月20日至2018年12月19日计5年,装修期70天,自2014年3月1日起计算租金。租金为第一、二年33元/平米/月,第三、四年36.5元/平米/月,第五年40.8元/平米/月,合同期内租金总额为XXX元,交纳方式为一年一交,即2014年3月1日交纳第一年房租546480元,2015年3月1日交纳第二年房租546480元,2016年3月1日交纳第三年房租604440元,2017年3月1日交纳第四年房租604440元,2018年3月1日交纳第五年房租675678元。同时约定:乙方(XX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需向甲方交纳房屋保证金20万元,甲方(新XX公司)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后,确认乙方腾退完毕,无息返还保证金;租赁期间,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租赁房屋整体或者局部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租赁物交付前,甲方保证通行道路、水电畅通,一次性消防通过验收(二次消防乙方负责),地下排污设施完备;乙方必须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按时交纳物业费;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另议。违约责任约定:乙方拖欠应缴纳费用30天以上或擅自中止营业7天以上,或者未经甲方同意转租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就本合同达成的补充协议,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方赔偿;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征用土地,本合同自行解除,甲方应退还多收租金。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XX公司(席平)向原告交纳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当年租金546480元。自2015年3月1日起被告XX公司再未缴纳租金,依照合同约定,截止2019年3月1日合同期满,被告拖欠原告租金XXX元,原告催要未果。
【律师观点】公民、法人之间合法的房屋租赁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XX公司在筹备阶段,为开办公司需要,与原告新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确定公司经营场所,系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虽然在签订该租赁合同时,XX公司尚未登记成立,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合同签订后,双方已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该合同属有效合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涉案房屋租赁期限已于2019年3月1日届满,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退还所租房屋,被告XX公司应当予以退还。原告要求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拖欠租金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租期内租金总额为XXX元,但约定的分年度缴纳的租金之和为XXX元,大于合同约定租金总额,该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租金总额认定为XXX元,减去被告XX公司缴纳的第一年租金546480元及缴纳的保证金20万元,欠付租金认定为XXX元,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XX公司应当予以支付。原告以被告左某、席X、兰X系合伙人,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三人系合伙关系,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