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建宏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5日 2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7年9月24日14时50分许,勾某驾驶刘某所有的×××号重型货车,沿银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30Km+900m处,超越前方同向韩某驾驶的三轮电瓶车时发生刮擦,致车辆受损,韩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622826720170048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勾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至宁县早胜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2017年9月27日出院。
【律师观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勾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韩某的损失,先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平安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勾某予以赔偿。原告受伤伤残属十级,可以认定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