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建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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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赵X、甘肃XX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建宏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26日 492人看过 举报

2022-05-26

律师观点分析

2016年12月17日23时40分许,赵X驾驶的甘肃XX公司×××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宁五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KM+500M处,将前方行人王X撞伤,发生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宁公交认字【2016】第000257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X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无责任。

王X在本案起诉后,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护理期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经庆阳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王X头部外伤,面部擦伤,右眼外伤,右眼下睑外翻畸形,并发癫痫,王X受伤伤残属十级;目前内固定物未取除,有待手术治疗取除,住院约2周,取除内固定物手术费用10120元;护理期限为90日。王X支付鉴定费5100元。

【法院判决】:王X的费用合计217355.73元。由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下余的97355.73元由中国XX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含赵XX已支付的46699.15);甘肃XX公司、赵XX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赵X驾驶的客运公司甘MH-8371号客车,将行人王X撞伤,造成王X人身损害后果,属侵权行为,客运公司作为营运车辆登记所有人应负赔偿责任。赵X作为客运公司的营运车辆驾驶员,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直接造成王X人身损害的后果,在王X对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应与客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王X后续治疗费的请求,应按鉴定机构的意见予以赔偿。对于王X前往西安西京医院就医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虽然其提供的是非正式票据,但有证据证明王X确实前往西京医院检查治疗,必然生产交通费和住宿费,故应当按其提供的交通费条据2000元(赵X预付)与住宿费680元的数额(赵X预付)予以支持。对于王X医疗辅助器具费的请求,虽然提供的是非正式票据,但肇事后必然产生此项费用,故应按其请求的773元(赵XX预付)予以支持。对于王X后续用药费的请求,王X被诊断为外伤后癫痫,需要服药的事实客观存在,可酌定10000元。对于赵X在王X住院治疗期间预付的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医疗辅助器具费、现金,应在确定的赔偿款履行时予以折抵。关于王X要求人险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客运公司与人险公司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号小型客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王X此项请求,法律明确规定应予以支持。

田建宏,2008年毕业于青海大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2011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获得管理学及法学双学士学位。目前担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庆阳
  • 执业单位:甘肃北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020********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
甘肃北谦律师事务所
1621020********24 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