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建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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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某、岳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田建宏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5日 365人看过 举报

2022-10-25

律师观点分析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合同约定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问题;而股权转让的生效则是股权权属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移的问题,即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不会自动发生股权转让,并不必然导致股权权属的实际转移,还需要经过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的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十二条第二款:“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8条:“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可知,股东名册记载在效力上属于设权登记,股东名册的变更系股权权属转移的标志,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并得以履行、公司依法变更股东名册后,股权转让方能生效。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并未实际履行各自义务,周祖旅游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司依法变更了股东名册,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公司股东实际发生了与变更股东名册具有同等效力的变化,故案涉股权转让并未生效,股权权属亦未实际发生转移。

【律师观点】确认之诉并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合同的效力需要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仲裁机构确定。但是对于股权转让的生效,是记载与公司股权登记簿还是必须要进行工商登记才可以发生效力呢?代理律师认为,工商登记只是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登记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田建宏,2008年毕业于青海大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2011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专业,获得管理学及法学双学士学位。2026...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庆阳
  • 执业单位:甘肃北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21020171055032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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